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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林書豪黨遭拒登記看制訂政黨法必要性

http://www.CRNTT.com   2012-11-26 08:44:01  


 
  實際上,按照政治學的原理,政黨是一群基於某種利益、需求或主張,而設定了某種共同政治信仰或目標,進而集結為一個有制度的組織;經由選舉等方式爭取政權,以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進而實現其理念的政治組織。當然,在政黨政治活躍的一些國家(地區),成立政黨也未必完全是為了奪取執政權,但起碼也是希望能有機會參加“聯合內閣”,甚至是以其在野黨的地位,站在反對陣營的領域上,發揮其“政治勒索”的潛力,以圖影響政府政策。因此,參選是政黨的最重要活動,政黨為此而對政治菁英加以培訓,大選前經由黨內初選等程序提名候選人,並進行全黨總動員為其助選。

  而人民團體,依《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團體分為三種: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由於台灣地區尚未有《政黨法》,故而將政黨歸類為政治團體。而依《人民團體法》對政治團體的定義,是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政治團體與政黨極為類似,因為政治團體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即成為政黨。所以政治團體可能是成為政黨的前奏。《人民團體法》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這就混淆了政黨與人民團體之間的區隔。故在民進黨率先成立由大陸遷台帶來的幾個政黨之外的新政黨,尤其是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後,各種政黨紛紛如雨後春筍般成立,五花八門,大小不一,只要湊足三十人開會,仿照人家的黨章程抄一抄,再申請備案,就可向“內政部”申請政黨登記。這比成立公司還要簡單,因為成立公司還要繳驗註冊資金,登記政黨卻無需此道手續。既然如此簡單,一些人只是因為為了炫耀,在與人交換名片時有個“黨主席”可以玩玩,或是到大陸經商、旅遊得到“照顧”,而找來幾十人聚集一下,就成立了一個政黨,根本不是為了參與選舉。這看在別人的眼中,好像“小孩玩過家家”。甚至有人成立了黨名中有“共產黨”三個字的政黨,卻連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學說及其三個組成部分(哲學、政治經濟學、科學社會主義),以至是現代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都不懂,也不屬於現代社會主義的任何流派,只是籍此而“出風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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