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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把“控股權”交給市場

http://www.CRNTT.com   2013-11-27 08:35:57  


 
  連維良在新聞發布會上的答問,雖然未直接回答記者的提問,但從他引述的三中全會《決定》的有關內容中,也可以找到答案。《決定》提出了三個“允許”和三個“鼓勵”,即“允許更多國有經濟和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成為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資本投資項目允許非國有資本參股;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鼓勵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鼓勵有條件的私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細細咀嚼這兩段文字,其中“鼓勵發展非公有資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說的就是民資外資可以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實現控股——雖然這裡說的是“混合所有制企業”而不是國企,但一旦某個企業由民資外資控股,國有資本在其中處於非控股地位,它的身份當然就不再是國企,而只能是“混合所有制企業”了。在混合所有制的經濟模式之下,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是由國資還是民資甚或外資來控股,其更多反映的應該是資本之間的利益考量和實力競爭。

  文章強調,改革的全面深化,要求拆除固有利益的藩籬。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之前,擴大民營資本在一些原來由國資控制領域准入空間的改革一直在推進,對外資進入中國也已開始實行與內資一樣的國民待遇標準,而不再給它們“開小灶”,只是這方面的進展和收效一直不是很大,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固有利益勢力的阻礙。現在的關鍵是,要切實按照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讓各種資本在市場中實現“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而在固有利益的藩籬未能打破的情況下,要實現這三個“平等”,顯然還有待於改革的全面深化和大膽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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