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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運用法治方式 反獨促統 | |
http://www.CRNTT.com 2024-08-26 00:03:07 |
一、要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強化運用法治方式“反獨促統” 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每個國家的核心利益,尊重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也是國際法的基本準則。依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反對分裂、反對外來干涉,是主權國家在國內法治實踐中普遍遵循的原則立場;包括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的犯罪分子、捍衛國家核心利益,也是世界範圍內各國的通行做法,合情合理合法。 回望歷史、綜觀現實,類似的例子不勝枚舉:比如加拿大政府打擊魁北克省分裂案例。1970年,“魁北克解放陣線”進行有組織的分裂活動,製造“十月危機”,加拿大政府採取強硬措施,實施《戰爭措施法》,派軍隊進駐並授權警方直接逮捕和拘留可疑者,迫使分裂分子投降。此後,魁北克分裂勢力在1980年和1995年兩次試圖通過公投實現獨立,但均未成功。為遏制分裂勢頭,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宣布魁北克單獨宣布獨立的行為非法,1999年聯邦政府推出《清晰法案》規定,今後魁北克省若再就獨立問題舉行公民投票,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正如當時的政府事務部長迪恩所說:“《清晰法案》草案的通過,保障了加拿大永遠不會在混亂中被分裂”②。該案最終於2000年3月獲得議會通過,加拿大政府以法治手段遏止了魁北克分離主義。再如,西班牙打擊加泰羅尼亞地區的分裂行徑。西班牙政府通過啟動憲法第155條,暫停了加泰羅尼亞的地方自治權力,數名鬧分裂的自治區政府前主要官員和民族主義運動領導人最終於2019年在最高法院接受刑事審判,被判處9至13年監禁。③美國也是如此,美國憲法和最高法院的裁決傾向於維護聯邦的統一,不支持州的單方面獨立。1869年美國最高法院對著名的德克薩斯州訴懷特案裁定,美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永久聯盟”,無論是通過立法還是公投,任何州都無權單方面脫離聯邦。憲法第四條規定了新州加入聯邦的程序,但未提及州退出聯邦的任何機制。這部憲法就是最大的“反分裂法”,美國反對分裂的國家意志是貫穿到整個法律體系之中的。同樣,德國也不例外。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各州沒有退出權,不得自行背棄基本法的適用範圍,不得宣布獨立或加入其他國家。聯邦憲法法院將試圖分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行為視為違憲,德國的刑法亦具有保障國家完整及其憲法秩序的功能。上述這些國家所採取的法律措施,目的都是保障國家的穩定、和平與發展,維護公民的權益,並符合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原則和精神。 中國現行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已為懲治分裂國家的“台獨”分子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嚴密的司法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④《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強調,“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任何人違反上述法定義務,實施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行為,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國家法律的嚴厲制裁。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關於屬地管轄的規定,凡在中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國領域內犯罪。⑥據此,“台獨”頑固分子無論在大陸、台灣地區還是境外任何地方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我國司法機關均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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