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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數據跨境規則銜接的法治邏輯

http://www.CRNTT.com   2025-07-18 00:03:24  


 
  (三)兩岸數據權利協同保障錯位

  在數據要素高速流動的時代,數據權利衍生出數據可攜權、個人信息轉移權、資訊自決權等新樣態。就兩岸數據跨境規則而言,其對個人數據權利保障存在雙重錯位。第一,受保障的數據權利類型錯位。大陸《網絡安全法》僅提及個人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删除、更正個人信息;《數據安全法》未對個人數據權利作出明確規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有權查閱、複製、更正、補充、删除個人信息以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個人信息處理規則進行解釋說明,三大數據法律全面覆蓋了數據跨境涉及的個人數據權利。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法享有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搜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删除的權利。對比來看,大陸數據跨境規則中個人數據權利的“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解釋說明權”是台灣沒有的,而台灣則多出了“請求停止搜集、處理或利用權”。第二,數據權利保障的域外效力錯位。大陸對個人數據權利域外保障的規定具有明確的前置性限定,比如,“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組織合法權益”“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為目的、分析境內自然人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情形”等。台灣方面則粗泛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台灣地區外對“台灣人民”個人資料搜集、處理或利用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此隨意擴張適用範圍而不設定限制條件,不僅其管轄權缺乏合理依據,還易引發法律衝突⑰。儘管如此,實踐中台灣對境外人(法人)處理個人資料的境外行為之管轄略顯消極。比如,黑客曾勒索台灣“中華航空”,未果後公布數十筆政商要員、明星等個人資料,其中就包括台現任“領導人”賴清德、著名藝人林志玲、台積電創辦人張忠謀。台灣當局介入調查後僅表示“中華航空”已發函請會員定期修改密碼,對有關部門及航空公司應承擔數據洩露的何種責任卻避而不談。

  三、海峽兩岸數據跨境規則銜接的法治進路

  伴隨數據基礎設施建設的縱深推進,實現數據要素在海峽兩岸互聯互通,促進兩岸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指日可待。儘管兩岸數據跨境已具備一定“硬聯通”物質基礎,但尚未實現規則機制“軟聯通”,由兩岸數據跨境“規則之異”帶來的“規則之弊”亟待轉化為“規則之利”,以助力數據安全有序高效流動。海峽兩岸可通過單方主導、雙方聯合、第三方協調相結合的方式協同推進數據跨境規則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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