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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北極治理的全球化屬性與中國實踐

http://www.CRNTT.com   2025-11-16 00:03:01  


 
  同為北極國家,北歐國家則持有開放的觀點,支持亞洲更多地參與北極事務。例如,北極理事會芬蘭代表蒂莫·科伊沃羅娃博士(Timo Koivurova)同樣支持非北極國家參與北極治理,但其理由是認為這“僅僅是因為許多全球進程對北極治理有影響”;⑦挪威學者也有類似的觀點,認為非北極國家的經驗有助於滿足北極治理的需求。⑧這也許是因為瑞典、冰島和芬蘭三國並非北冰洋國家,他們有時在北冰洋五國進行排他性海洋外交時被邊緣化,從而試圖聯合域外國家一道提高在北極治理中的話語權。

  域外國家,尤其是中日韓學者則著力論證本國參與北極治理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日本學者柴田明穗(Akiho Shibata)抨擊了北極理事會“北極/非北極國家”的二分法,認為除非包括國家、人民、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在內的所有相關行為者都參與這種秩序的制定和實施過程,否則北極新興的法律秩序就無法合法地建立或有效地實施。⑨

  全球治理存在多種相似的定義,大致是指多方權力主體對衝突性的或多樣性的利益能夠得以協調以及合作性行動能夠得以採取的一種持續性過程。不管定義為何,治理主體均應包括國際、國家、次國家和地方行為者,被治理的公共物品“既不能通過使用而減少他人的可用性,也不能被排除在使用之外”。⑩由於北極特殊的制度基礎、地理位置、合作框架,北極地區的治理國際、區域和地方機構的協議、法規的一系列複雜安排,應受全球治理的約束。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能夠給北極治理帶來不同的角度,並且在治理過程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部分北極國家狹隘地將區域治理置於排除全球治理影響的視域之下,但事實上,北極全球治理既是全球治理在北極地區的區域性體現,北極區域合作機制形成的相對獨特的結構和業務經驗,以及區域合作產生的實踐也對其他區域和整個全球具有相關性,這意味著北極治理需要嵌入全球治理的進程中,才能達到預期的治理效果。

  二、中國參與北極治理的現實實踐

  中國對北極治理的關注起始於1925年加入《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到20世紀90年代逐步參與北極治理。進入21世紀後,中國加快了參與北極治理的進程,在國內層面與國際層面均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同時,隨著中國在北極事務中參與度的提高,中國作為地理上的“域外國家”也面臨一系列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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