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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是一種文化

http://www.CRNTT.com   2010-03-11 11:19:42  


 
  當然,地方政府授權開發商徵地,必須首先由地方立法機構通過法律准許。新倫敦市案實際上是將權力下放,聽由地方立法機構決定。但新倫敦市案一出籠,便招致批評。原因之一是,允許開發商商業徵地,原業主雖有經濟補償,但很難確定什麼是合理的市場價格:是房產的現有市場價,還是地段未來增值後的市場價?美國各地政府的立法機構紛紛制定法律,將商業開發排除在公用目的的定義之外。

  此外,訴訟對開發商徵地也是一個鉗制。即便是開放商相中了城裡的黃金地段,如果業主通過訴訟死纏爛打,開發商只能長時間等待。在法院終審判決下來之前,開發商是不好隨便拆遷的。時間長的訴訟可以拖上數年,即便開發商最後勝訴,商機可能早已錯過,開發商得不償失。

  中國是下面的法律有問題,而上位法是好的。國務院拆遷條例的修改正在熱議之中,因為拆遷條例違反了上位法。古道熱腸的教授,聞過則改、從善如流的官員,沸沸騰騰的民意,還有翹首以盼的民眾。

  如果以是否有利於拆遷作為評判標準,那麼美國的上位法比較壞:最高法院的新倫敦判例就鼓勵徵地,而下位法則比較好,地方法規是反對搞徵地的。這也不難理解,當地立法機構的成員是定期由當地選民選舉產生的,如果他們太拂民意,再要當選便比較困難了。

  那麼美國的權勢者是不是就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恐怕不是。美國的富人是不是就生財無道了呢?也不是的。21世紀不需要通過佔領別國的領土來獲得市場,國家之間的競爭也不以兼併土地為目的,通過“巧取”便可以大功告成。同樣,不靠拆遷也可以在房地產方面獲取巨額財富。美國的金融危機,就是投資銀行家們與開發商,通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後洗劫業主,洗劫美國納稅人和那些有美元的外國政府。美國的業主也還是丟了房子。2009年,美國的終止回贖權申請達到390萬宗(所謂終止回贖權,就是業主無法償還抵押貸款,而銀行乘機收回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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