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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黃拆遷事件中,有一個細節不可忽略

http://www.CRNTT.com   2010-09-21 09:27:13  


 
  但鐘家對兩種方案均不接受。鐘家人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在自家原址自拆自建。二是如不能在原址自建,就要在規劃的商業街中置換四塊總計480 平方米的可做店面房的商業用地,並准許他們自建和辦理好相關建設手續,其房屋價值及裝修等按市場價格另行補償。三是如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必須補償300萬元作為安置費,否則,拒不接受拆遷。

  以上就是這起事件發生自焚慘劇前的主要輪廓。從中很容易讓人得出這樣的判斷:當地官方已經做了周密工作,且提出了合理方案,是被拆遷人拒不配合,漫天要價,才導致事件惡化並釀出慘禍。

  然而,如果僅從“將鐘家13人全部納入低保”也被納入與被拆遷人的談判條件,即可看出宜黃官方在此事件中不僅談不上“周密合理”,而且足顯其昏招迭出,亂用政策,難以贏得包括拆遷戶在內的群衆的信賴,這才是導致事件惡化的主要因素。

  衆所周知,什麼樣的人才能享受低保,是有嚴格政策界限的,專指那些“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扶養人的居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居民;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以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居民;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居民。”

  那麼,“宜黃縣投資發展責任有限公司”憑啥敢於承諾將並不符合條件的被拆遷戶一家13口統統納入低保?或許它有官方背景,正是代表著官方在行使“權力”,但是宜黃縣委縣政府有這個權力嗎?這是一時“開恩”,還是為圖自己“方便”?低保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強制性法規,任何國家機構與公民不得違犯,而宜黃縣的做法,分明是一種亂權枉法的野蠻霸道做派,且將之利用於與拆遷戶談判的“籌碼”,如何取信於民,如何不會使事件更複雜,矛盾更尖銳化?

  從這一“細節”以及事後宜黃主要官員“搶屍”、“軟禁”等一系列舉動中,其不守法制、以權欺民的作風已彰顯無遺。而這正是導致鐘如奎一家三口不惜引火自焚釀出悲劇並引發群情激憤的主因。官員本是人民公僕,如今逼得群衆上房燒身,以命相抗,這哪裡還有半點“公僕”的影子!無論此起被拆遷當事人有多大的咎責,都不抵事涉官員公然踐踏法律與人的尊嚴,他們才要負主要責任!而當地各級官員在此起事件中任何不負責任的“細節”,都不容被忽略,都必須查個水落石出,才有利於還原全部真相,給受害人和公衆合理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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