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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條例:如何更溫柔地推倒你

http://www.CRNTT.com   2010-12-20 09:42:44  


舊版《拆遷條例》一度被認為是接暴力強拆的罪魁禍首
  中評社北京12月20日訊/12月15日,國務院就新拆遷條例二次徵求意見。《二次徵求意見稿》剛出,其中包括取消行政強制拆遷、明確取消開發商拆遷資格等條款備受好評。在“二稿”征集意見期間,各領域專業人士紛紛發表意見。這里,我們希望通過對一些代表性意見的梳理,分享他們對於一個更理想的拆遷條例的思考。

  “公共利益”的彈性應該更小

  ——拆遷是個牽涉多個利益主體的問題。如何界定拆遷中的“公共利益”,既重要卻又複雜,也常常是公眾爭議的焦點。中國現行的拆遷條例只指出拆遷“應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卻未對“公共利益”具體範圍作出規定;本次二稿對“公共利益”採取了列舉方式來界定,並指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教文衛體等公共事業及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需要”,都可以實行房屋徵收。

  意見1:公共利益口子還應收窄,防止此概念被濫用

  通過對比拆遷條例一稿不難發現,在公共利益的認定上,定義明顯擴大化了。參加過拆遷條例專家論證會的經濟學博士馬光遠指出,新拆遷條例將“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統統列入“公共利益”的做法,可能讓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變得極為龐大,在實際操作中,從修建養老院到建娛樂場所,都可能被冠以“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之名徵收居民房屋。他提出,定義公共利益不應兼顧“經濟性”、更不應將某些商業項目納入公共利益(哪怕以加速城鎮化為目標)。一旦“開了口”,就容易在制度上形成“漏鬥”。只有收窄標準,才能防止假借公共利益的拆遷行為不斷出現。

  意見2:應增加“商品房非公共利益”的排除性規定

  除了公共利益界定太寬外,不少法律專業人士也對於“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舊城區改建的需要”被納入考慮範圍提出質疑。長期辦理拆遷案件的律師王令提出,延續將舊城區改造視為公共利益的做法,容易給“房地產開發商留下了口子”。他還稱,在不少地方,大部分危舊房改造最後都用在了商品房開發,新條例若如此規定,可能讓日後的實際操作糾纏不清。他建議應該對公共利益增加“排除性規定”,比如明確“商品房開發不屬於公共利益”。

  補償標準在進步,但活兒還需更細

  ——徵收居民房屋的一個先決條件,是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在實際操作中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補償標準──因為“公共利益”本身不是一個獨立的抽象概念,而應該是“私人利益的總和”。為消除歧義,二稿將以往使用的補償金額“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改為“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並增加了關於“回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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