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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全美毒媽殺女兒案為何判無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7-09 10:01:42  


 
   既然有上述這些事實,為什麼又說從人證物證上,缺乏實質性證據呢?因為卡西辯護律師的最後申辯總結,強攻此案缺乏“直接證據”這一點。

  在美國法庭,被告律師不需要提供“無罪”證據,他只需攻擊、否定起訴方律師提出的證據,就可能贏得官司。對被告來說,他(她)可以選擇沉默,即不需接受對方律師的交叉盤問。這也是美國司法強調“無罪推論”的內涵之一,即被告不需要開口宣稱“我無罪”,因為在宣判之前,他就是無罪的。

  在歐洲,被告必須開口,他們的邏輯是:如果他是無辜的,為什麼不為自己辯護?但美國的法治精神是:正由於他是無辜的,所以不需證明自己無罪;而是由原告方證明他有罪。所以人們在電視直播的法庭審理上,被告卡西從始至終一言不發,什麼話都不需要說;全部都由她的律師去說,去反駁原告律師提出的證據:

  第一,此案沒有人證,即無人證實見到卡西殺人。沒有人證這一條,指控就少了一半份量;第二,物證不充分。檢方沒有拿到DNA、血跡、手印等直接證據。第三,無論卡西在孩子失蹤後有多少不符合常人的舉動,都不能直接證實孩子是她殺的。起訴律師只是“推理”,但推理不等於是證據。尤其是作為檢方證人的加拿大專家說卡西計算機顯示有84次在穀歌查看三氯甲烷(美國專家查出只有一次),但這個“證據”更遭被告律師反駁,認為違反“程序正義”,因加拿大人不受美國“偽證罪”懲罰。另外發現孩子屍體的“犯罪現場”曾被人動過,按美國法律,在“不是原狀”(也就是被動過)的現場得到的“證據”無效。

  美國司法很注重三個原則:無罪推論、程序正義、直接證據。著名的“一只臭蟲”理論,即指如發現程序不正義,整個案子就得撤銷,就像一碗面里發現一只臭蟲,這整碗面就得倒掉一樣。當年辛普森被判無罪,也是因為被告一方猛攻檢方有違“程序正義”一點:犯罪現場實物(帶血的手套)被挪動,或有偽造證據之嫌;另外該帶血手套太小,不是辛普森的型號等。這次被告律師在最後總結辯論時,又再次提到“一只臭蟲”理論,強調此案有違反程序正義處。當然更主要的,是沒有直接、實質性證據,所以有“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的空間。

  最近由於寫關於桑蘭赴美打巨額索賠一案,在網上查詢了一些被告律師莫虎的數據(莫虎本人也被桑蘭起訴),看到他在接受電視訪問時談的一個案子。那是莫虎擔任紐約警察局審判廳長(即警局的法院院長,專審內部警察的案子,如同軍隊的軍事法庭庭長)時,一次警方在突查紐約黑社會頭目家時,查獲警察局文件,顯示警局有內賊。文件上的指紋是警局一個偵探。於是那個偵探被起訴,但莫虎最後判他無罪,理由是,這個偵探說,他曾到局長那里查過文件,指紋是這樣留下的;而當時沒有查到其他證據,證明是他把文件交給黑社會的。莫虎從警局退休多年後,這個偵探又被抓獲,被查出他不僅跟黑社會勾結,並做他們的槍手殺過人,後被判終身監禁。有人問莫虎,當年那個案是否判錯了,放走了罪犯。但莫虎仍堅持原判,強調判案必須靠證據,僅靠推理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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