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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全美毒媽殺女兒案為何判無罪?

http://www.CRNTT.com   2011-07-09 10:01:42  


 
   莫虎的這個宣判,主要是遵循了無罪推論、證據第一的法治原則,仍是“寧可錯放三千,也不可隨便冤枉一個”的理論。在美國影視作品中,也有很多這樣的案例。例如我曾看過多遍的一部影片叫《難以攻破》(The Untouchables),描寫警方如何擊敗芝加哥黑社會。對那個黑社會頭子(真人真事)人們都知道他殺人犯罪,但就是拿不到實質性證據。最後是通過查他漏稅,把他定罪,送進監獄,由此才打掉了芝加哥黑社會的氣焰。該片十分體現美國司法那種“絕對看重證據”,而不是情感、情緒、甚至邏輯推理。

  所以,無論是當年的辛普森案,還是今天的卡西案,雖然根據那些披露的案情顯示,辛普森和卡西有相當大的可能是殺人犯,而且具體細節既刺激人們的感性(孩子的天真可愛,母親的冷酷和撒謊成性),也促人們理性推理。但在判案時,那些情感、情緒,包括推理、邏輯等等,都應該讓位給“證據”,讓位給“無罪推論、程序正義、證據第一”這些法治原則。哪怕明明知道是放走了“罪犯”,也不可在程序正義上有瑕疵。

  辛普森和卡西兩案,讓公眾法庭(public opinion)早已裁判的“殺人犯”逃脫,不僅不是美國司法的缺陷,恰恰是美國司法制度的一個偉大之處,尤其是其陪審員制度。此案的12名陪審員和5個候補,都是非常普通的人,而且他們被選中,必須經過被告律師審核、面試、通過。這就無數倍地加大了“判罪”的難度,使代表政府的檢方起訴“個人”時,無法依賴對陪審員的選擇而影響裁決傾向。在這個得到媒體和大眾關注的案件的30天審理過程中,陪審員被隔離在旅館,不許看報紙電視,不許上網,更不許和家人談案情,為的是不受任何外界影響,只是根據法庭上的證據來獨立判斷,從這個意義上說,陪審團的裁決,是更值得尊重的。

  正如福克斯電視一位評論員所說,他聽到無罪判決,完全驚呆了!這跟他原來的認知和判斷大相徑庭。但他說,這就是美國的偉大之處,這種制度是美國的驕傲,他接受這個裁決,他尊重陪審員制度。雖然這個案子引起很多美國人的不平,甚至憤怒,但他們接受這個結果,因為這“12個人”的制度是美國法治的象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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