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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套不算強姦”邏輯的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1-07-14 10:11:50  


 
  司法常識二:判斷強姦的關鍵在於有沒有違背婦女的意願,而非用沒用暴力手段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84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頒布了《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答》,對強姦罪做了細化和規範。其中提到,“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而“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例如:利用婦女患重病、熟睡之機,進行奸淫;以醉酒、藥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對婦女進行奸淫。 

  沒有用暴力手段或者沒有反抗跡象,並不能認定婦女就是自願的。當然,這也增加了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檢察院提出公訴和法院審理案件的難度。因此,需要對性行為是在什麼環境和情況下發生的,事情發生後女方的態度怎樣,又在什麼情況下告發等等事實和情節,認真審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有數據表明,在強姦案件中,被告人主動認罪的情形不超過50%,因此更需要一條完整的證據鏈。綜上,在本案中,檢方以證據不足為由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合乎常理的,倒無須詬病。
 
  本案在偵查程序上涉嫌違法

  1.鐘顯聰應該回避辦理本案。阿市鄉派出所教導員鐘顯聰是本案的辦案人員之一,但是他在前一天中午和犯罪嫌疑人一起出席了周琴學校的午宴,周琴還敬了他酒,因此,他和本案當事人很可能“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原則,這位鐘教導員應該自行回避,周琴也有權要求他回避。當然,這位警官也涉嫌在工作時間喝酒,這也是違紀行為,不過這和本案的偵查程序無關。

  2.在辦理此案時,鐘顯聰又涉嫌威脅、引誘受害人。周琴說,鐘顯聰“勸”她,“這個事全都是你自己弄的。現在不要聲張鬧大,為了名譽著想,我會替你保密。”而鐘顯聰也“勸”她私了,這涉嫌帶有引誘、威脅的性質。根據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洩露案情或者表示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究竟鐘顯聰的行為有沒有犯罪不好界定,但是無疑,這涉嫌違法了。

  3.補充偵查時間涉嫌超過了法定期限。

  6月3日,畢節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7月13日,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補充證據後,提請畢節市人民檢察院逮捕,同日,檢察院批准逮捕,這距離檢察院退回偵查相差40天。同樣根據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如此一看,畢節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事件涉嫌超標10天,這也不得不讓人揣測,如果不是被媒體曝光,這個案子會補充偵查到什麼時候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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