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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防控“地方債務風險”

http://www.CRNTT.com   2011-09-18 08:23:52  


 
  此外,在現有政績考核模式下,對地方領導幹部的實際激勵仍是在任內提高經濟增長率。在土地收益因為房地產調控而大為減少的情況下,通過借債以獲得發展資金就會成為“自然選擇”。由於領導幹部的升遷、調任並不與債務掛鈎,債務運行周期也無法與地方政府官員的任期匹配,這就意味著,有的人無須真正為地方債務負法人之責。如果融資貸款成了每一任地方官員發展經濟都離不開的主要憑借,那麼,地方債務有可能出現“滾雪球效應”,增大違約風險。

  從這個意義上說,儘管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並不意味著風險會自動消失。如果只對其實施靜態管理而不加以更完善的制度性防控,其安全系數仍會下降。

  文章認為,更完善的制度性防控,一是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制度,確立適當的監測體系和風險控制標準;二是點清並盤活地方國有資產,強化其保值增值功能,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三是加快推進地方自主發債試點,培養地方政府的市場信用意識,減輕對於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四是加緊對於地方政績考核模式的調適。

  從根本上說,破除急功近利的、表面的、粗放的發展模式,對地方債務風險的管控才能真正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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