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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倫斯:中國需要最基本的道德感

http://www.CRNTT.com   2011-10-31 11:37:33  


2011年10月13日,一出慘劇發生在廣東佛山:年僅兩歲的女童小悅悅走在巷子裡,被一輛面包車兩次碾壓,幾分鐘後又被一小型貨櫃車碾過。而七分鐘內在女童身邊經過的十幾個路人竟然對此不聞不問。最後還是一位拾荒者把小悅悅抱到路邊并找到她的媽媽。幾天後,小悅悅終因傷重離開人世。
  中評社北京10月31日訊/南方網今天登載商業和公共事務專家羅倫斯的文章“中國需要最基本的道德感”,文章說,連最基本的道德感都喪失了,中國這種現狀,不是幾年前某一個法官一手炮製的,也不是最近一二十年所謂拜金主義流行而造成的,道德陷入低谷的歷史,事實上要長得多;僅以法治當成治療“缺德”的對症良方,其實“大錯特錯了”。詳論如下:

  佛山兩歲女童被連續碾軋無人援手事件曝光之後,很多人認為根子在於法治,在於“撞傷不如撞死”的法規,在於南京彭宇案的判決結果,在於中國缺少類似於歐美“善良的撒馬利亞人法”之類的立法(此類法律為見義勇為的施救者免責,或對見死不救者予以懲處)。這些人的上述具體觀點,我其實都同意。他們倡導完善法治,我也認為這總歸是好事,但如果他們真的把法治當成了對症良方,當成解決問題的根子所在,我認為他們就大錯特錯了。

  事實是:所謂鼓勵見義勇為的“撒馬利亞人法”,在美國並不是一部通行的全國性法律,而是各州自行制定的,內容差別很大。其中,對見義勇為者免責的鼓勵性法律,在不少州並不適用於普通行人,只適用於受過訓練的專業救援人員;而懲戒見死不救者的法律,更是只有少數州存有,而且一般也只適用於專業救援人員。普通美國人在遇見緊急狀況下的積極救援行動,大都不是什麼法治訓練出來的,而是人最基本道德感的自然反應。

  我很傷心目前蔓延的一種傾向,就是時不時把南京彭宇案之類拿出來,為自己的不能見義勇為當作良心擋箭牌。那潛台詞就是:我本來是個好人,都是這個社會把我逼壞了。殊不知這個世界上百分之八九十的壞人會採用同樣的借口自辯。佛山女童事件後,很多人罵彭宇案的法官,仿佛中國社會本來很有良心,就是他一個人給搞墮落了。真是扯淡!中國社會的道德感喪失不是一兩天了,不要再去說什麼彭宇案法官,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法官。問題關鍵不是彭宇案法官在幾年前怎樣權衡,作出了怎樣的判決;而是此時此刻,你心中那個法官在怎樣權衡,在作出怎樣一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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