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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新刑訴法比前有進步不應望文生懼

http://www.CRNTT.com   2012-06-26 08:36:24  


 
  因此可以說,這是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的。其一、對可以“有礙偵查”為由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屬的情形作出明顯規定,有利於限制偵查機關在實踐中惡意擴大解釋。從以往的實踐來看,偵查機關為了方便偵查取證,往往傾向於對“有礙偵查”做擴大解釋。在許多案件中拘留後都不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屬,導致被拘留異化為“被失蹤”,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而新《刑事訴訟法》將“有礙偵查”的情形限定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兩類,就有利於防止偵查機關做惡意解釋。其二、在“有礙偵查”前面增加了“可能”二字,一方面賦予偵查機關認定是否構成此種情形的酌量權;另一方面也意味著並非所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都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只有通知確實可能“有礙偵查”的,才可以不通知。

  另外,還增加了另一項保障人權的內容,就是“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而舊《刑事訴訟法》在這方面是沒有任何規定的,亦即並未對“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是否應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作任何規定,這就導致實踐中出現大量“被失蹤”的現象。而新《刑事訴訟法》則明確規定,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實際上,按照“無罪推定”原則,被拘留人在被法院依法判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處於無罪狀態。對處於無罪狀態的被偵查人採用強制措施,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雖然是為了便於偵查,但這應是有限度的,最基本的底線之一是被拘留人的家屬的知情權,即家屬必須知曉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事實,避免擔驚受怕。而且,按照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倘若不將拘留事實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就無法保障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獲得辯護人的幫助,不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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