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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康:征房產稅的實質目的

http://www.CRNTT.com   2012-09-04 08:25:32  


 
  (二)中國上下各方都特別關注的房地產調控和收入分配狀況,正在牽動人心和全局,呼喚改革

  從整個國民經濟看,有兩個突出的問題:一個是中國的房地產業的情況引起嚴重的不滿,已經牽動人心與全局。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其它組成部分的聯動關係一目了然,它在城鎮化、工業化歷史過程中必然成為經濟成長的引擎,表現出廣泛、長遠的幅射力、影響力和支撐力,其現實情況又是很容易被加入不健康的泡沫化的過度炒作因素。必須真正解決好房地產業在必要調控下的健康發展問題——對此稅收不是萬能的,但是要使房地產業健康發展,不考慮在房地產保有環節逐步建立一個像美國、日本等等市場經濟相對成熟的經濟體都具有的房地產稅或不動產稅,又是萬萬不能的。不應把所有的調控任務都指望於某一個稅種,比如房地產稅,也不應在相關的改革實施中操之過急,動作過猛,但是又不能對這樣一個很明顯的經濟手段放在一邊不加考慮、棄而不用。

  另一個是中國的收入分配差距擴大引起的嚴重不滿,已經牽動人心與全局。朝野輿論中都在抨擊收入差距的明顯拉大。鄧小平曾指出,如不能真正走向共同富裕,我們的改革和發展就失敗了。在這一方面作研究分析,可知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實際上是和我們財產分布狀態的差距擴大如影隨形而且相互激勵的。收入差距迅速擴大,在很大的程度上已源於財產性收入,最主要的構成原因之一是來自於不動產財富的增值、溢價收入。這於客觀上需要得到一定的再分配優化調節和制約。不動產稅即房地產稅這樣一個稅種,顯然應該發揮收入分配方面的優化作用。

  以上所涉及的四個重大現實問題都在告訴我們:在大的改革方向上,關於直接稅和房地產稅,我們沒有其他選擇,需要積極考慮如何堅定穩妥地把握這一方向往前走。

  因此,在中國實施房地產稅改革,是完成經濟社會轉軌與現代化的必要制度建設,將會產生四個方面值得肯定的正面效應:第一是增加中國直接稅的比重而降低中低端收入者的稅收痛苦程度。第二是為解決中國地方稅體系不成型的問題而提供地方層面的支柱稅種。第三是促使已實施的房地產調控新政體現其應有的“治本”水準。第四是優化收入和財產的再分配以抑制“兩極分化”。因此這一改革一舉四得、一舉多得、勢在必行。

  二、開征房地產稅的可行性

  1.中國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讓金”,其性質是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即憑借所有者身份對使用權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產稅,其性質是不動產保有環節上使用權持有人所必須繳納的法定稅負,收取者(國家)憑借的是社會管理者的政治權力。“租”與“稅”兩者是可以合理匹配、並行不悖的關係,不存在所謂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礙”和“不能容忍的重複徵收”問題。

  2.前些年,在無每隔若幹年重評一次稅基的房地產稅制度框架的情況下,土地出讓金的生成價位較高,而一旦推出房地產稅,其生成價位會因交易者預期的改變而相對較低,這種差異也並不是開征房地產稅的硬障礙。在中國漸進改革已形成“路徑依賴”的情況下,我們完全可以設計“老房地產”與“新房地產”有所不同的稅務區別對待辦法。

  3.中國城鎮土地都為國有土地,有人認為這迥異於國外在私有土地上可開征房地產稅的情況而形成了中國特有的法理衝突。其實國有土地終極所有權與對房地產使用權持有者開征房地產稅並無硬衝突,不存在法理障礙。理由是:第一,從國際經驗(如英國)和海外經驗(如香港)看,房地產稅可以對私有、公有(英國可區分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公共組織等不同主體所有)一視同仁地全覆蓋。第二,中國改革實踐中國有企業“利改稅”的自身經驗也可援引:雖然終極產權是國有的,但掌握使用權的主體(不論企業或個人)是具有自身相對獨立物企利益的主體,根據客觀需要完全可以在通過立法程序後,以稅收手段對利益主體的利益情況施加調節,以利公平競爭或優化再分配。

  4.開征房地產稅需要有產權登記與保護、稅基評估、信息管理與溝通、稅收征管等方面各環節的專業力量與條件,但這也並不能成為否定開征此稅可行性的理由。中國有關部門已在十個地方推行數年的物業稅基模擬評估和相關工作試點,所要試驗的就包括此類問題的解決方案。相關的信息系統、人員培訓、評估軟件和收繳管理等,都不存在硬障礙。

  5.開征房地產稅在市場經濟國家有多年積累的豐富經驗,中國完全可以結合本國國情與實際,借鑒吸收而形成“後發優勢”。當然,中國近些年的“小產權房”、歷史上形成的“經租房”等問題,確是其他國家一般沒有的情況,需要穩妥處理,但在配套改革中,這些都是可以設計對策方案、漸進合理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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