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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民族主義與中國的前途

http://www.CRNTT.com   2012-09-25 09:21:05  


 
“義和團”主義

  這種現象與其說是民族主義,倒不如稱之為“義和團”主義。“義和團”主義是近代以來中國民族主義的一種極端表達方式,主要表現為打打殺殺,相信自己的道德感會使自己“刀槍不入”。尤其令人遺憾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今天狂熱的民族主義者還遠遠不如近代的“義和團”。“義和團”儘管顯得非理性,但其強調的是國民的團結,其對象是外國人和他們眼中的“異教徒”,只是到後來隨著運動的擴展,失去控制才開始殺戮平民百姓。今天狂熱的民族主義者(大部分接受過良好的教育)毫無這種信念,一開始對本國人和其財產進行打、砸、搶。但很顯然,不管這種行為背後有多麼複雜的因素,如果中國的民族主義僅僅停留在“義和團”的水平,那麼中國永遠產生不了那種意在增進國家利益的近代民族主義,這種民族主義支撐著的國家的崛起也沒有任何希望。

  世界範圍內,近代以來,民族主義既是現代化和國家建設的動力,也是戰爭和災難的根源。民族主義作為一種強烈的國家認同感,在凝聚國民、對付外敵、國家獨立等方面扮演了關鍵的角色。但同時,民族主義也導致了(繼續在導致著)無窮的衝突和戰爭,大多數戰爭都和民族主義運動有關。

  如果說民族主義已經成為現實,那麼,對各國來說,問題不在於要不要民族主義,而在於需要什麼樣的民族主義。對各國來說,需要的是把民族主義的優勢最大化,而把其潛在的負面效應最小化。最主要的手段就是控制具有道德化情緒的民族主義,而弘揚有利於增進國家利益的理性民族主義。具有道德化情緒的民族主義最終必然會演變成為極端手段。有美國學者甚至把像“九一一恐怖主義”那樣的行為稱之為民族主義。的確,如果沒有(愚昧的)道德勇氣,很難有像恐怖主義者那樣的自殺行為。不過,很顯然,這種極端的行為只能走向其本來目的的反面。

  法制和法治就成為現代國家管理民族主義情緒的有效制度。法律規定社會個人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一個行為一旦超越法律規定的界限,就要受到懲罰。這裡,法制和法律至少扮演了兩方面的作用。第一就是“去道德化”。任何行為,一旦觸犯法律,不管多麼崇高的道德感都不能當成極端行為的護身符,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就是導向“理性化”。任何一個行為是包含有社會責任的,在作此行為之前,人們必須思考該行為的後果。

  且不說1949年以前的革命和內戰,即使是建國以來的一場接一場的充滿道德感的社會運動,有多少人成為了受害者。近代以來,歐洲經濟意義上的“階級鬥爭”概念引入中國,並且轉型成為政治概念,再轉型成為道德概念。階級的道德化賦予了一個社會群體殺戮另外一個社會群體的理由。這種瘋狂的行為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間到達頂峰。對毛澤東及其思想的忠誠便是至高無上的道德。從劉少奇、彭德懷那樣的國家領導人到張志新那樣一般知識分子和普通民眾都沒有逃得出那些狂熱分子的“道德殺戮”。

  這種道德觀一旦轉移到民族主義運動,就以堂皇的“愛國主義”的形式表現出來。“愛國主義”成了道德勇氣,去加害他人和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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