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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車票究竟違不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1-18 11:17:18  


 
  ■ 不能把有償代購等同於倒賣

  倒賣不清楚購買者是誰、交易對象不確定;代購是接受委托在先取得車票在後、有確定的交易對象

  倒賣車票行為人每取得一張票,旅客就失去一次以正常價格購買的機會,這是倒賣行為的典型特征。就是說在取得車票時,倒賣車票行為人尚不知道車票的使用人是誰,交易對象不特定一般情況下,交易對象上不確定。

  但在實名售票制下,倒賣車票行為人在訂票過程中就取得了需要車票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必要信息,然後通過訂票環節取得車票。代買者是接受委托在先,取得車票在後。這是代買車票行為最重要的特征。

  倒賣火車票必須有所有權的轉移,實名制下的代購過程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一直都屬於旅客

  倒賣的前提是倒賣人要獲得物品所有權,然後再非法加價出售。核心是“轉手”和“倒賣”,即必須有火車票所有權的轉移。代購客觀方面沒有“先買後賣”這個轉手的行為,因為該火車票是特定物,上面記載的是旅客本人的身份信息,只能用於旅客本人使用,他人是無法使用該車票的。

  代辦人是為他人購買車票,持有不等於所有,從訂票成功之時火車票的所有權人即為旅客本人,最後旅客通過支付高額費用拿到火車票,火車票的所有權人依然是旅客本人,整個過程中車票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故實名制下為他人代買車票並收取費用的情形,不具備倒賣車票罪中“倒賣”的行為特征。

  實名制下的代購車票並沒有破壞車票銷售的管理秩序,也沒有剝奪旅客公平購票的權利

  代買者取得車票的手段都是經過正常的訂票取票程序,通過公平的方式撥打訂票熱線訂票、從正常的售票窗口取票,這也是代買區別於倒賣的一大特征。代買人以具體的委托人名義購買車票並沒有破壞國家對車票銷售的管理秩序。實名制下的代購車票行為也沒有剝奪旅客公平購票的權利。

  以電話訂票為例,代辦訂票和本人訂票均是採用同一個訂票系統進行訂票,訂票系統不會因為是代辦還是本人訂票而有所區別,也不會因為某人持有身份證較多就具有優先訂購的權利,每進入一次訂票系統也只能使用一個身份證明,輸入一個身份信息,最終也只能成功訂票一張。即使緊接著訂取下一張火車票,是否能再次搶占在其他訂票者之前,決定權不在代辦人,而在系統處理程序本身。所以代辦者和本人訂票具有同等購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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