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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購車票究竟違不違法?

http://www.CRNTT.com   2013-01-18 11:17:18  


 
  假定一列火車共有1000個座位,均通過火車站窗口售出車票後,有人將其在火車站窗口所購車票進行倒賣,能否對於火車運送旅客這種交通秩序造成損害呢?進一步而言,火車運送旅客秩序的本質在於安全、準時運輸旅客到目的地,而倒賣火車票行為很難說對於安全、準時運送旅客造成了任何侵害,既不可能影響火車運行的安全,也不可能影響到火車的準時運行。因此,認為倒賣火車票行為侵害了交通秩序只是一種缺乏具體、可驗證的法益侵害。

  倒賣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權益?願意以高於票面的價格接受運輸服務時並不侵犯其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作為一種抽象的表述,倒賣車票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權益這種說法,有意回避了具體權利的界定和分析。所謂“旅客的合法權益”,是指作為鐵路、船舶運輸合同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還是旅客作為公民個體所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哪種權利受到倒賣車票行為的侵害呢?侵害方式如何?侵害結果如何實現?這些問題都需要具體闡明才能認定倒賣車票行為是否具有對旅客某種權利的侵害性。

  作為旅客運輸合同的當事人,在鐵路、船舶運輸過程中,與其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是承運方——運輸部門,車票、船票是一種不記名的格式合同,倒賣這種格式合同的行為並不影響最終使用車票的旅客與承運方的運輸合同的成立。車票所記載的金額是鐵路、春運部門單方擬定的運輸服務的對價,而旅客願意以高於票面的價格接受運輸服務時並不侵犯旅客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旅客通常都是具有自我決定能力的個體,其之所以接受倒賣車票行為人高出票面的價格仍是經過理性、審慎考慮的選擇。在車票均由承運部門公開、透明售出的假定場景下,特定路線車票可能處於供不應求的狀態時,有人選擇提前熬夜去車站售票窗口等候,有人選擇從他人手中加價購買車票,這是一種對等的交易關係,在實質上與雇人排隊並無差異。因為,當倒賣行為人加價過高,買受人可以拒絕交易,選擇其他交通工具或另行選擇出行日期。事實上,倒賣行為人加價的數額往往是在買受人可接受的範圍內經過協商而形成的,並非強迫交易行為。

  倒賣損害了客運單位經濟利益?倒賣中的溢價部分本身就不屬於客運單位的期待利益

  倒賣車票行為是否對客運單位的經濟利益具有損害?很明顯,無論是否存在倒賣行為,客運單位均能按照單方擬定的價格獲取旅客運輸的對價——票面價格。至於倒賣行為中的溢價部分,本身就不屬於客運單位的期待利益,自然不存在受損的經濟利益。

  倒賣衝擊了車船票的售購制度?限制市場化的依據並不清晰,難以獲取管制的正當性

  國家車船票的售購制度,其實是一種國家管制的目標設定,是一種國家的禁止性規範。這種制度將車票、船票的銷售、購買擬定為專營形式,否定了自由市場形成價格的可能性。但是,其限制車、船票市場化的依據並不清晰,難以獲取管制的正當性,自然也不能證成倒賣車船票行為真正意義上的侵害性。因為,違反某種形式上的國家管制不能成為發動刑罰權的基礎和實質理由。

  “因為刑法禁止倒賣車船票,所以倒賣車船票是犯罪”這樣的表述顛倒了犯罪本質論說的順序。論說的邏輯順序應該是倒賣車票、船票行為具有何種的危害性,所以需要國家予以懲罰,然後國家在以立法的形式將其構成與刑罰固定下來。任何刑罰都是對個人自由或權利的剝奪或限制,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或嚴格的依據,不然刑法的補充性和不充分性無法體現,甚至會淪為純粹作為壓制工具的境地。因此,單純的國家車船票售購制度並不能成為倒賣車船票行為成為犯罪的依據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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