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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賭王”連卓釗

http://www.CRNTT.com   2013-02-28 09:58:59  


 
  地下錢莊路徑

  如果說攀結政客是為了解決賭客資源,洗錢則是賭資的必備通道。從黃光裕被判定的非法經營罪,可一睹連氏資金運作網絡的發達。

  判決書稱,“黃光裕於2007年9月至11月間,違反國家規定,採用人民幣結算在境內、港幣結算在境外的非法外匯交易方式,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下稱恒益祥)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通過鄭曉微(另案處理)等人私自兌購並在香港得到8.22億餘港元(折合1.05億美元)。”

  所謂“境內結算人民幣,境外結算外匯”,這是地下錢莊的慣常操作模式,即人民幣不用實際出境,由境內的地下錢莊和其境外的錢莊對衝結算。用此方式,境內的資金所有人可將貪腐贓款、黑錢、賭資或者合法錢財等轉移出境,資金的來源和流向完全脫離國家的監控。

  黃光裕自述,他在2006年至2008年間,總共動用了大約人民幣10億元通過地下錢莊換匯並在香港接收港幣。其中2007年最高,人民幣換取的港幣在6億元至7億元之間。他在連卓釗賭場輸錢需要還債時,會讓伍健華聯繫地下錢莊用人民幣換匯。

  伍健華時任國美電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據其證言,連卓釗的賭廳與黃光裕的賭資都是港幣結算,黃賭博可以不帶現金,連最高時給他的預支賭資額度達到2.8億港元。黃光裕償還連卓釗的賭資欠款,其中一種方式就是減持香港國美的股份,由其從香港銀行開本票送到賭廳。但更多時候是從內地調撥人民幣,通過地下錢莊償還。

  賭場一次“授信”高達2.8億港元,8億元人民幣資金如此輕易通過地下錢莊進出,意味著在國內必須找到同等資金對衝,此舉無異於是對金融監管體制的諷刺。

  “黃光裕在我的賭廳賭博,從來不用自己的名字開戶、寫欠條,他的經紀人是餘國良和伍健華。如果黃光裕沒錢還賭債,就會讓伍健華幫助聯繫地下錢莊,從大陸打錢,由伍健華還錢給我。”連卓釗供述稱,基於雙方的互信,自己沒有直接就賭債或賭博問題與黃光裕聯繫過,這方面的事情都是找伍健華。

  連卓釗胞弟、海王集團董事會主席連棹鋒稱,他負責澳門賭廳的對數、追賬等,賭廳只收港幣。如果沒有港幣,黃光裕就讓伍健華以人民幣歸還,他聯繫地下錢莊,由錢莊將在內地接收人民幣的賬戶告訴鄭曉微,鄭將賬戶交給黃氏公司的陳姓工作人員,陳和伍健華對數。

  並非每個賭客都有黃光裕這樣的信任待遇。按連卓釗的說法,他將賭客分為四類:一類是金主,如黃光裕這類的自掏腰包的企業主;一類為恩主,如王華元這種級別的官員及直系親屬;一類是潛力股,即未來的金主與恩主;其他為散客。他的客戶中,還包括“公共情婦”李薇、“頭號警花”王菲等。

  他新近被曝光的客戶,則涉及薄谷開來。“在不久前的一次調查中,多名與薄家有涉的商務人士在賭廳被查,調查指向他們與薄家的非常規經濟往來。”知情人士告訴《財經》記者。

  中國內地的洗錢行為,通常以非法經營罪審判(1998年刑法設立洗錢罪)。在法庭上,黃光裕曾辯稱:“這些錢均是用來償還在澳門賭場欠下的賭債,並不具有營利性。”他的代理律師亦以此為辯護策略。

  不過,黃光裕通過連家錢莊出入的錢,並不止於賭資,納入專案組調查視線的有四種:一是已落實的賭資;二是正常的投資行為;三是向境外轉移資產;四是通過賭博隱秘輸送利益。

  一個例子是,專案組曾調查,鄭少東向連卓釗索賄在深圳購房的巨資,是否其他商人通過連氏賭廳輸送給鄭,不過目前還未將此查清並坐實。

  這些內容也並未呈現於法庭。《財經》記者閱讀的卷宗顯示,黃光裕在2006年至2007年間,曾進行過幾次兌匯行為,未獲檢方指控。其中一單,據許鐘民供述,2007年8月左右,黃光裕讓許幫忙將上億元港幣匯到內地,當時許找到連棹鋒幫忙,通過地下錢莊將香港的資金匯往內地。在20多天里,黃光裕通過地下錢莊向內地匯入港幣四五億元,當月被用來購買三聯商社(5.01,0.07,1.42%)和中關村的股票。這與上述8億元無關。

  實際上,黃光裕所持巨額外匯資金以及在證券市場的頻繁操作,一度引起監管者的注意,亦是其案發的導火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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