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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鎮化路在何方?

http://www.CRNTT.com   2013-03-22 08:20:34  


 
  進一步來看,要切實推進戶籍改革,本質上還是要解決與戶口相關的公共服務提供問題。需要強調的是,隨著中國就業市場化發展,與就業相關的各種社會保險也逐漸開始與城市戶口脫鈎。這些保險由作為雇主的企業和作為雇員的個人(單獨或共同)繳納,因此勞動者所在就業單位如果為其雇員繳納了社會保險,則不論該雇員是否具有本地的城市戶口,都可享受這些保險。尤其是跨區養老保險接續政策出台後,這個問題更不成為問題。

  因此,那些提出戶籍改革還必須為外來流動人口解決社會保險問題、否則就難以推進的說法,如果不是故意誇大戶籍改革難度來作為延緩改革的借口,至少也是對戶籍改革內涵的重大誤解。

  市民化關鍵還在土改

  文章分析,當前,城市戶口主要意味著與其相關的三項排他性公共服務。首先是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為主的社會救助服務,其次是以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實物或租金補貼為主的政府補貼性住房安排,最後是在城市公立學校平等就學權。

  上述三項公共服務中,城市低保成本較低,基本不構成戶籍改革的障礙,成本較高的主要是補貼性住房安排和子女平等就學權利。其中,保障性住房成本最高。

  很容易理解的是,解決住房問題與實現子女在城市公立學校平等就學權,是流動人口舉家遷移並實現市民化的兩個基礎條件。如果城市房價高企,而保障性住房拒絕外來人口,加上子女就學困難,以單身、臨時性遷移為主體的人口流動模式自然難以避免。解決了流動人口的定居問題,農村剩餘勞動力也就可以充分釋放出來,緩解目前城市勞動力緊缺的局面。

  解決農民工住房的一個思路,是政府為他們建設保障性住房,但未來10年-20年內,政府是否有財力、有意願,以及足夠管理能力為4億-4.5億進城農民提供上億套保障性住房,確實非常不容樂觀。

  目前,儘管中央不斷施加壓力,大部分流動人口遷入地城市依然缺乏大規模建設保障性住房的積極性。其中的道理很簡單,一旦大規模供地來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地方政府不僅商、住用地出讓金收入會顯著下降,而且還需要直接增加建房和維護支出。除非有大規模增加轉移支付支持,否則很容易出現所謂“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現象。

  因此,戶籍制度改革的關鍵,在於從中央層面啟動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全面降低農民工舉家遷移,並順利在城市定居所需成本。

  實際上,無論是農民工住房問題,還是子女教育問題,都可以通過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來實現。改革要旨,就是要賦予城市郊區的本地農民一定的土地開發權利,讓他們能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基礎設施要求的前提下,合法地為外來流動人口建出租房。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上述改革的本質,就是土地“增值溢價捕獲”,即政府的公共投資和基礎設施建設,是農地轉非農地過程中增值的關鍵。因此,在這個帕累托改進中,政府可以與土地原權利人談判,無償徵收部分土地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從而捕獲土地價值上漲中得益於公共投資的那一部分。

  上述基本原理可通過以下簡例說明:假設某城郊村有100畝土地,其中有200戶原住村民,每戶有一處宅基地。城市外擴時政府可直接與村民進行談判,在明確開發增值前景與利益分配方式後,要求村民無償向政府繳納部分土地(如50畝)以支持整個開發項目。在政府拿走的50畝土地中,30畝-35畝土地用作整個地段的基礎設施建設,剩下15畝-20畝公開拍賣以支付基礎設施費用。而村民雖放棄了50畝土地,但卻獲得了剩餘50畝、且已轉為國有土地的相應開發權。由於基礎設施改善及政府給予的一定容積率獎勵,這50畝土地的開發價值會高於未改造前100畝土地價值,那麼村民就可以用自己集資或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貸款建設安置房和出租屋。接下來,政府可以明確通過這種方式建設的住房在10年-20年內只有有限產權,只能用於出租,不可上市銷售,但達到規定年限後,則可以給予其完全產權,允許上市流轉。

  一旦這種開發模式可以在流動人口集中的城中村、城郊村推廣,城市出租房供給就會大幅度增加,而租金也可下降到絕大部分流動人口可支付的水平。地方政府也就無需大規模建設廉租房或公租房。10年-20年之後,相當部分外來人口將有購買住房的經濟能力,逐漸從租房者變為住房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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