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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同性婚姻合法化看美國社會的巨大進步

http://www.CRNTT.com   2013-07-05 09:51:45  


 
  當然,選民是否支持同性婚姻,本來就和他們對公域私域的理解有關。但是一個國家如果大部分人支持同性婚姻,這本身就說明大部分人沒有感覺到同性婚姻對他們自身生活和情緒的傷害,那也從側面證明了同性婚姻的私人性。正是因為這點,李鐵先生拿亂倫和戀童來類比同性戀是不恰當的。同性婚姻有可能獲得大部分人的支持,而前兩者不可能,區別就這麼簡單。李鐵可能會問:如果亂倫和戀童者像同性戀群體那樣日複一日地宣揚,會不會有一天大家也開始支持他們呢?我很懷疑會有這一天。亂倫和戀童都在很大程度上與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權利濫用有相關性(雖然不是每一起都有,但是重合度很高),我相信任何一國的選民不會輕易鬆這個口。如果真的有那麼一天,那我相信選民也必然有他們的道理,或許他們找到了避免成年人對未成年人濫權的方案。

  選民的決定就那麼可靠?也不一定。如果選民作出限制少數群體權利的決定,他們也許是對的,也許是錯的,要看具體情況。但是如果選民作出的是主動放寬少數人權利的決定,那幾乎可以肯定是他們心甘情願地付出,無需替他們擔心。

  如果再引申一下,我想說對一切公域和私域的劃分,其實都離不開人的主觀判斷。密爾的那種想找到一個客觀標準的理論野心,恐怕是不切實際的。不管是性取向、喝酒、吸大麻、安樂死、墮胎等,如果不由公眾支持度來做最終仲裁,任何價值上的爭論恐怕都是沒有結果的。原因很簡單:“傷害”無法定義,只有選民自己能感覺出自己是否受了傷害。

  總之,我個人既對同性婚姻不排斥,也意識到有很多現實操作問題(如騙取福利問題)。但我相信各國選民的判斷力,如果他們支持本國的同性婚姻,我也支持;如果他們不支持,我也不支持。

  判決並不意味著同性婚姻已合法

  6月26日的美國最高法判決主要有兩個內容。第一是宣布1996年《婚姻保衛法案》違憲無效。1996年法案的主要內容是禁止聯邦政府對在各州法律授權下結婚的同性夫妻發放福利。我知道聽起來有點繞。這個法案並沒有禁止各州的同性婚姻。只是威脅說:如果你這個州允許同性婚姻,願意從州財政給同性夫妻支付和異性夫妻一樣的福利,隨便你;但是聯邦政府不會給他們福利,因為那筆預算是給異性夫妻準備的。那麼最高法院認為,聯邦立法機構(也就是國會)沒有資格幹涉各州如何定義婚姻,人家定義誰是夫妻,你就給錢就好了。

  第二是宣布2008年修改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的加州全民公投違憲。加州的事比較複雜。首先是在2000年有一次公投。當時同性婚姻的反對者發現加州法律雖然定義婚姻為異性,但是同時規定承認在其他州完成的婚姻。那麼,一旦有別的州通過了同性婚姻,同性戀者就可以在別的州結婚然後在加州定居,並被承認為夫妻。為了防止這種情況,他們決定先下手為強,立法規定加州只接受異性婚姻。但是8年以後,加州的最高法院判決該法律違反加州憲法,剝奪了同性戀者的平等權利。於是幾個月後,反同人士又發起了一次全民公決,幹脆修改了加州憲法,這樣之前的違憲判決就無效了。那麼這一次聯邦最高法的意見是,人家已經有了的權利,在你沒有辦法證明對你構成危害時,無權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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