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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如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http://www.CRNTT.com   2013-07-30 10:25:07  


 
  托馬斯 馬洛尼曾經是芝加哥頗有名氣的刑事審判法官。他在1990年退休前連續擔任了13年法官。1993年3月,芝加哥的聯邦檢察官辦事處在長期調查之後指控馬洛尼在他以前審理的三起殺人案和兩起搶劫案中收受了當事人的賄賂。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86年芝加哥黑手黨“魯肯家族”首領傑夫漠福特殺人案的審判。在該案中,馬洛尼法官先是私下收受了“魯肯家族”的1萬美元現金,但是在開庭審判之前又把錢退了回去,理由是“此案太引人注目”了。由於檢察官在馬洛尼受賄案中提出了頗為充分的證據,包括大量的錄音帶,所以主審的聯邦法官雖然對馬洛尼心有同情,最後也只能判其有罪。該案對美國的司法系統產生了強烈的衝擊。

  正是基於對一樁樁權力腐敗案件的思考,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與監督,成為美國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通過長期的努力,美國目前已經形成了比較健全的權力制約與監督體系。其代表性的制度有如下幾個方面:

  美國的《文官制度法》頒布於 1883年。該法的基本宗旨是要確立任人唯賢的政府官員選任制度。該法規定要公開選拔政府官員,而且保證公民不受政治、宗教、種族或出生國的限制和影響,都享有平等競爭政府文官職位的權利。最初,該法的這一規定僅適用於10%的聯邦政府文官職位,後來歷任總統不斷擴大其適用範圍。在 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頒布之後,90%以上的聯邦政府雇員都受到該法的保護。該法對政府雇員的義務作了更明確的規定。它要求政府雇員要奉公守法,廉潔自律;不得貪贓枉法,以權謀私,營私舞弊;不得參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內的政治性金錢收受活動。上述立法確立了文官行為準則和政治家從政道德準則。

  美國的《預算和會計法》頒布於1921年。該法決定撤銷原來隸屬於財政部的主計長和審計官,成立直接向國會負責的審計總署,並規定了審計總長的任免、職權以及審計總署的機構設置等事項。該法的基本宗旨是加強對公共資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監督審查,以便約束和減少行政官員濫用職權、貪污浪費的行為。爾後,國會曾多次通過法案擴大審計總署的權力。

  《有組織的勒索、賄賂和貪污法》最初是於1962年在聯邦立法機關中部分提出的,後來在1970年由國會通過。該法擴大了聯邦司法機關在懲治腐敗官員上的管轄權,給予了執法機關使用更為靈活的調查手段的權力,加大了對貪污受賄官員的處罰力度,因此很快就成為美國最重要也最有效的反貪污賄賂法律。隨後,美國一些州的立法機關也頒布了類似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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