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有地位有權益,日本全職主婦並非男人附庸

http://www.CRNTT.com   2014-01-27 10:07:52  


 
  日本主流學界和實務界雖認定家事勞動不能求償,但主張全職主婦的勞動絕非在經濟學上完全“無價值”

  大體而言,日本學界與實務界承認家事勞動不能求償、無經濟學上的“價值”,但絕對是在其他範疇內“有價值”、全職主婦勞動的 “含金量”不能忽視。法律學者中川淳教授認為,家務勞動雖屬無償,但並不意味著其不產生任何的價值,而家務勞動所產生之價值乃融合於日常的夫妻共同生活中,而支持其於經濟上的基礎。法律學者有地亨教授認為,在經濟學上家務勞動的確為“不產生價值之勞動”,但此乃經濟學上之問題,不可因之而認定妻子的家務勞動為完全無價值的,亦即如何對家務勞動在社會評價中“有價值”與家務勞動在“嚴密的經濟學”範圍“無價值”,是截然二分的問題。日本經濟學者都重人教授則從經濟福利之觀點主張家務勞動之評價,他認為經濟學從一個規範科學的立場,在不能為市場換算的場合,亦應對家務勞動做出定義上的判斷,而承認其價值。 

  有日本學者認為,認定家務勞動是可求償的對價關係實際上對家庭關係中的弱勢主婦不利

  日本法學界和實務界和世界主流一樣,否定家務勞動有對價關係,認為家務勞動屬於日本民法第752 條“夫婦應同居、相互協力扶助”義務履行型態之一,妻子從事家務一般並不產生報酬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只有意外死亡、離婚等特殊情況造成家庭權益受損時才能要求補償。日本法律學者鍛冶千鶴子教授亦認為,家務勞動或內助之功乃是夫妻協力、扶助之問題,而不具有請求對價的關係。若認為“妻為家事、育兒之工作,而夫負擔生活費用”為對價關係,則產生“夫對於患病而無法從事家務勞動之妻,不必提供生活費用”的不當結果。 

  在判斷主婦和女童的意外死亡賠償時,日本法院主張積極評價女性家務勞動的財產價值

  自明治時代的判例以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日本法庭以家庭主婦無收入為理由,否定她們意外死亡時能夠根據可得利益聲索賠償。而且,考慮到很多女性結婚後不再工作,甚至也有判例否定女孩(潛在的家庭主婦) 的可得利益。但在進入1965年後,日本法院主張積極評價家務勞動的財產價值、並在賠償額中予以反映的下級法院判例相繼出現,而日本最高法院1974年7月19日判決也明確指出:“結婚後專事家務的妻子,其所從事的家務雖不直接帶來金錢收入,但在勞動社會,家務勞動基本上都可以通過金錢來評價。若請他人打點家務,必然為此付出相當的對價,故妻子自行料理家務,也能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據此最高法院判決,以女性雇傭勞動者的平均收入為基準,計算專事家務的妻子的可得利益。1979年日本下級法院還有判例,基於“女童是潛在家庭主婦”,在以女性雇傭勞動者的平均收入計算8 歲女孩的可得利益時,還加算了對未來家務勞動部分的金錢評價。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