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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深度專訪:王英津析公投與台獨

http://www.CRNTT.com   2017-12-18 00:08:09  


 
  第三,賦予“行政院”發動公投權。

  這次修正案還有一個新的規定,那就是:“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投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2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在這一修正條款出台之前,就遭到國、親黨團的反對。譬如李鴻鈞先前就指出,如果讓“行政院”擁有發動公投的權力,會讓“立法院”無法監督,民主監督制衡機制將全部崩解,若民進黨執意要納入“行政院”有發動公投的權力,至少也應規範若行政公投失敗,“內閣”應總辭以示負責,才能防止行政權擴張與濫用公投。從最後的修正案來看,這個條款儘管規定了“立法院”對“行政院”發動公投的監督權,但沒有規定公投失敗應擔負的責任,這樣容易出現“有權無責”現象。既然沒有責任條款,那麼“行政院”發動公投的顧及就大大減小,進而發動公投的可能性就會相應增加。

  第四,公民投票年齡下調至18歲。

  有兩個方面:一是這次“公投法”修正案將公民投票年齡由20歲下調至18歲(但選舉投票年齡目前仍是20歲),表面上並未直接觸及兩岸關係,但卻對兩岸關係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至少有助於民進黨煽動和發起的兩岸關係議題的公投,因為把公投年齡下調至18歲,可以擴大年輕投票權人近60萬。這部分年輕人,因受到李登輝、陳水扁時期的“台獨”教化,對一個中國的認同度比較低,這對民進黨發動的公投十分有利。

  二是公投和直選的共同之處,都是通過一人一票來落實直接民主,但兩者的不同在於:前者是“決事”,而後者是“選人”。這次“公投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下調至18歲,是就前者投票年齡而言的,而後者選舉年齡則必須還要通過修改相應的“選舉法”和“憲法”來完成。儘管這次下調的是公投年齡而非選舉年齡,但會產生外溢效應,對下調選舉年齡至18歲會形成一個“催化效應”,進而會催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的出台,在基礎上倒逼“修憲”,以最終在“憲法”層面上把選舉年齡也下調至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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