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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論台獨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一)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正確適用追訴時效

  第一,追訴時效期限。依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分裂國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積極參加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其他參加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犯煽動分裂國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情節一般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但存在一個例外,即犯分裂國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經過二十年,如認為必須追訴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並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必須追訴”是指“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雖然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但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依然存在,不追訴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也就是說,如果“台獨”頑固分子犯分裂國家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雖然經過二十年,但屬於“必須追訴”的,不受二十年的追訴時效限制,可以終生受到追訴。

  第二,追訴時效的計算。依據《刑法》第89條第1款的規定,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意見》第12條作出了相關規定。首先,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以一個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⑦例如,賴清德主觀上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多次發表“台獨”分裂謬論,應以其最後一次發表“台獨”分裂謬論之日起計算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追訴時效。其次,犯罪行為的繼續狀態是指行為人的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的狀態,不法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⑧例如,民進黨當局通過制定或修改課程綱要,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歷史和法理事實,其“文化台獨”和“歷史台獨”行為和狀態持續存在,其追訴時效尚未開始計算。再次,依據《刑法》第89條第2款的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台獨”頑固分子犯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在法定的追訴時效期限內又觸犯《刑法》所規定的任何罪行的,⑨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追訴時效應當從犯後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追訴時效的延長。依據《意見》第12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延長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二是“台獨”頑固分子逃避偵查或者審判。這與《刑法》第88條的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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