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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制台灣方案中的文教權力芻議

http://www.CRNTT.com   2024-09-29 00:01:32  


 
  第二,保護台灣地區既有的社會文化。台灣在歷史上先後經歷荷蘭和日本的殖民,以及1949年後又經歷已逾75年的兩岸分隔,其在社會領域發展出與大陸不同的更加多元的文化。對於社會文化領域的合理部分,中央政府應授予特區政府相關權力予以保護。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前提下,台灣可以作為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到充分保障。”⑩這就是說,衹要不是以通過強化地區意識來弱化國家意識,堅持地區意識和國家意識的相互融通,台灣地區既有的社會文化和教育結構都將得到保護和發展。

  第三,保障台灣參與國際文化教育交流。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有參與國際社會文化教育交流的現實需求。黨和國家歷任領導人在不同場合,以及對台政策三部白皮書都對此有過論述,均表示在統一後台灣與外國的經濟文化等民間交流不變,同時獲得更為便利和廣闊的國際文教交流空間,甚至還可與外國或組織商簽文化協定等。從這些講話和文件中可以發現,保障台灣參與國際文教交流不能脫離以下原則和性質:台灣衹能作為中國的一個省或特區;僅限於非政治領域;不得變相製造“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的假象等。與此同時,台灣要爭取或舉辦國際文教交流活動均須徵求中央政府的批准,且不得弱化國家象徵和儀式。統一後,應在相關法律文件中對台灣參與國際文教交流作出上述規定,以杜絕分離勢力以“文教交流”之名行“文教台獨”之實。

  三、“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中文教權力的設計思路

  統一後中央政府對台灣在文教領域自治權力的安排,應當在充分考量台灣當前既有的身份認同結構和政治生態環境,充分借鑒香港特區和其他單一制國家在獨特地區的文教權力實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分階段、有步驟地授予,同時制定相關文教法律防範分離主義對其的滲透和利用。

  (一)從文教領域的行政自治漸次過渡到立法自治

  任何一種權力放置在不同的環境中,均應該根據環境的不同而做出相應的調整。這裡需要分為三種情況:在沒有政黨政治和異質競爭的地區,文化和教育領域可以實行高度或完全自治,因為它能夠被視為單純的文化和教育事務;反之,在那些存在政黨政治和異質競爭的地區,文化和教育的領域就不能實行高度或完全自治,而衹能是部分(執行)權力的授予,其決策權力必須為中央政府保留。不然,文化和教育的權力就很有可能淪為分離主義的抓手;當然,倘若某一地區的分離傾向已十分強烈,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應該將文化和教育權力緊緊收歸中央政府,而且其他權力的授予亦應該大大限縮,甚至改為直接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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