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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集體產權制 推進城鎮化

http://www.CRNTT.com   2010-02-04 08:18:48  


 
  在未來的改革試點中,通過工業化而城鎮化的地區,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要協助農業人口城鎮化的平穩過渡。而對於經工業化而城鎮化的地區,集體產權名義下的土地資產,如果轉變為集體和個人共同股份制後,集體產權收益將繼續承擔基層組織運行的財政(部分)來源職能,而個人股份收益權則可以適應工業化人口流動的要求,在異地長期受益,或者在集體內部進行交易、使原有土地的財產收益兌現後,轉變為城鎮人口。希望回到集體經濟中的流動人口,也可以通過回購股份實現。對於無工業而城鎮化的地區,現代農業的發展對集體、集約式的土地模式要求更高,同時土地投資風險更高、回報相對較低。那麼,這種區域的集體產權改革試驗,如果以農莊股份制的模式進行,應該允許引入來自集體外部的股份投資者進入集體組織,參與農業現代化、無工業城鎮化的建設,並且在各種交易政策上給與更大的空間。

  文章最後說,試點改革過程中,農村村一級行政組織的運行和組織財力問題,需要提前做出制度安排,農村集體產權的改革發展,不代表村一級組織要走向衰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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