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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七成職務犯罪不坐牢

http://www.CRNTT.com   2010-11-21 10:07:47  


 
  1.貪污賄賂類:多數人“立功、退贓、態度好”

  根據最高法1996年出台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但是,在實際中,投案自首,立功表現等情節認定就非常模糊了。山東煙台招遠市檢察長連俊峰就曾經對媒體記者表示,每年處理的案子中,絕大部分適用的是緩刑。“往往是法院給我們一張判決書,上面沒有寫什麼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很模糊。而且,不同的法官判決的結果可能也不一樣。”當然,更離譜的還有累犯也給判緩刑的。比如因受賄罪被判刑入獄的江西省吉安縣國土資源局副主任科員龔伏金,在取保候審期間及出獄後兩次收受他人賄賂,結果又被吉安縣法院以受賄罪判刑2年,緩刑3年。

  另外,再提幾個不是“緩刑”的官員的例子,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康日新受賄660萬餘元,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受賄826萬,他們都被判了死緩,在判決書上,量刑輕化的理由均是“認罪態度較好,並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貪污近兩億的中石油前老總則是因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死緩”了。當然,判決書也是很模糊的。

  2.瀆職類: 很多人直接內部處理,還輪不上法律管

  有數據顯示,我國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瀆職犯罪的被告人被判處緩刑的高達95%。更為嚴重的是,還有許多的瀆職連判刑都不會,內部處理就行。比如去年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的惡果,最終的處理結果是該煤礦黨委書記被免職。而雲南陽宗海砷污染案造成沿湖居民2.6萬餘人的飲用水源取水中斷。結果雲南省陽宗海管理處處長、副處長被判緩刑,理由是“還與對陽宗海環境保護具有監管職責的其他部門及相關人員的失職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公民權利:幾乎就沒有因這個判刑的職務犯罪

  這類職務犯罪比起前兩類又少得可憐,但是在實際層面上,它非常多。例如暴力拆遷中的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就很好理解。遺憾的是因為暴力拆遷而被法律追責的官員實在是少之又少。唯一能找到的是安徽阜陽副區長指使強拆獲刑,但是他被判處的是濫用職權罪,本質上還是屬於瀆職類。另一個有名的例子是中國銀行固始縣支行行長閔志濤酒後猥褻、暴打幾名女子,當地副縣長張建成在場冷漠旁觀。這樣的做法顯然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遺憾的是,最後的結果是內部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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