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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所未聞”的鐵路強制險

http://www.CRNTT.com   2011-07-26 11:28:09  


60年來,每一張火車票裡都含有票價2%的"人車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
  中評社北京7月26日訊/7月23日的溫州動車追尾事故已造成39人遇難,針對死傷家屬的賠償也逐漸成為公眾焦點的同時,賠償金額組成部分中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險被媒體貼上了問號。這筆鐵路強制保險金究竟從何而來?簡單說,在鐵道部的要求下,每個購買了火車票的旅客都被強制交納保費票價2%的保費,理賠時卻只能拿到封頂2萬元的賠償。

  一、鐵路強制險,天天都在交

  17.2萬(最高賠償)=15萬(人身傷亡賠償)+2萬(意外傷害保險)+2000元(行李損失賠償)

  追尾事故發生後,業內人士推算出每位旅客最高的賠償額度為17.2萬元(不含旅客自購的商業保險),財經媒體迅速為17.2萬元包含的項目找到了政策支持。據2007年《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據1951年出台、1992年修訂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所有鐵路旅客,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有保額2萬元的保險,保險費包含在火車票價內,金額為基本票價的2%。

  在這個賠償組合中,引發最大疑問的就是價值2萬元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據財經網報道,由鐵道部收取的這一保險費用包含在票價內,不另簽發保險憑證;無論票價多高,2%的費率不變,最高保額只有2萬,這兩個數據標準從1992年調整後一直持續至今。

  飛機、輪船相繼改為自願保險,但鐵路強制險60年不變

  事實上,針對這個擁有60年歷史的強制險種的質疑在上世紀90年代以來從未停止,特別在中國相繼於1987年和1989年廢除輪船和飛機的《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由旅客強制保險改為自願保險後。1990年,《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因內容不適應實際情況,曾被列入國務院清理的法規之列,但後來不了了之。社科院法學研究員黃金榮曾以收取保險費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向北京鐵路局提起訴訟,敗訴後還向保監會提起行政訴訟,但判決終被駁回,以至這筆“糊塗”的保險費如今依然每天在收取。

  二、名不正言不順的鐵路強制險

  1951年《強制保險條例》:鐵老大的“擋箭牌”與《保險法》抵觸

  鐵路部門強制收取保險費用的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已解散)制定《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和1959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自1959年起由鐵路接辦的聯合通知》(下稱《通知》),明確規定由鐵道部門接辦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但是,上述條例和通知僅屬於部門規章。最新出台的《保險法》已經將商業保險經營者由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擴大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在與法律相抵觸基礎上存在的“收錢理由”實在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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