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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兩年,女教師怎被無罪釋放 | |
http://www.CRNTT.com 2012-11-19 12:05:37 |
這個結果得到了許多法律界人士的稱讚,認為溫嶺警方具有法治精神,嚴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則在辦事。可是也受到了許多民眾的質疑。到底該如何看待呢? 就個案來講,警方做得沒錯,而司法途徑還存在這個結果在民意之外,卻在法理之中,警方確實是依法辦事溫嶺警方是以“尋釁滋事罪”這個不倫不類的罪名來刑拘顔某的,專題《幼師虐童怎麼就成了“尋釁滋事”》對此進行過深入分析——這個從臭名昭著的“流氓罪”脫胎而來的“口袋罪”的前提條件是“破壞社會秩序”。而虐童顯然侵犯的是人身權利。在該專題的調查中,有高達91%的網友都表示不認可顔某涉嫌“尋釁滋事罪”。 問題在於,警方也用不了別的罪名。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必須要達到輕傷以上;虐待罪?施害人必須是被害人的共同家庭成員才行。 所以,警方提請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時,檢方認為該案需要補充偵查。可以說,無論是檢方還是警方最後都恪守了司法原則,體現了法治精神。無可指責。 雖然這個結果讓人情感上難以接受,但是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事實上,溫嶺警方和檢方的行為都遵循了我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通俗地說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學界普遍認為,這項原則的淵源是1215 年英王約翰簽署的《自由大憲章》。該憲章第39條規定:任何自由人, 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 或經國法判決, 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 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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