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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低無罪判決率不應成政績追求 | |
http://www.CRNTT.com 2014-03-13 11:55:50 |
無罪判決率,即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被告人數占其刑事案件被告人判決生效人數的比率,是考察案件質量的重要參數 無罪率,顧名思義就是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被告人數占法院審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決生效人數的比率。(其實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都存在無罪處理機制,但無罪判決率,實際上指審判階段的無罪宣判。)1979年《刑事訴訟法》中即有"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之分,1996年《刑事訴訟法》將"無罪判決"進一步區分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無罪判決和"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兩種。無罪率作為考察案件質量的重要參數,體現公檢法互相制約的功能。 控、審方對定罪證據標準、被告人供認和辯解、證據的分析采信等認識皆不同,一定比例的無罪判決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現象 一定比例的無罪判決率存在,是司法的正常現象。控、審方所處位置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也會不同。首先,對證據標準理解不同,由個人憑其法律意識和信念去掌握,對案件的處理會產生不同認識;其次、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也存在不同認識,審方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采信更加嚴格,審查時先將案件中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抽出,看剩餘的證據是否能形成有罪的完整證據鏈條,如果不能,極可能判無罪;此外,對證據的分析與采信上也存在認識差異。如認定被告人主觀故意方面,當被告人對自己主觀故意缺乏穩定供述,能否以被告人相關客觀行為推定其主觀上屬於明知狀態,控、審雙方常常持不同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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