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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從法學視角看台灣軍購的效應

http://www.CRNTT.com   2022-10-09 00:09:20  


 
   (一)行政恣意突破預算單一性原則

  預算單一性原則,“要求單一公法人之年度總預算,應當將全體收支項目明列在單一之預算文書中,而在效果上排斥了復式預算以及總預算以外特別預算的存在,以便利議會或其他預算監督機關之審查。”⑥預算單一性原則主要反映了兩方面的“憲政”法治要求——確保政府會計帳目的清晰以及“立法”審查的有效性,從而保證“立法院”優位及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及可預測性。任何可預見的固定性、經常性的支出,均應被納入年度單一預算文書,以避免其他預算項目通過特別預算等方式,在事實上規避“立法院”的預算監督控制權力。

  民進黨當局此番濫用特別預算方式挑戰預算法制所應遵守的技術性底線,將採購周期長達五六年的軍購項目認定為“國防緊急設施”而提出重大的軍事採購特別預算條例,在法律解釋論上,這些行政部門的辯解顯得相當的牽強。這種利用特別條例方式夾帶對其有利但政治上有爭議的預算的行事方式將使上述議會優位及政府行為可預測性等要求淪為空談。

  “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上限新台幣2500億元、“海空戰力提升計劃採購特別條例”所需經費上限新台幣2400億元,其來源均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剩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⑦其收支不計入每年度“公共債務法”的舉債總額,不受年度比例上限的拘束。這等於是在財政紀律的要求之外,另外開了一個自由收支的方便後門。其實無論是採購戰機或是戰力提升,均是在台當局編制預算時就能預見的支出,而不是突發的緊急事件,故而完全具備預先編入總預算的可能性。但台當局卻動用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導致年度總預算的失真,破壞其完整性,增加監督困難。

  (二)長周期預算架空預算年度性原則

  預算年度性原則,“要求政府之預算應以固定之年度作為基礎,原則上一年辦理一次,以達到國會對預算之控制審查所應具備的規律性以及實效性。”預算年度性原則相關問題的論述,所涉及的並不僅僅是“年度性”這一概念的技術性問題本身,更在於其蘊藏的財政法制基本“憲政”意涵,即不僅要求政府預算的通過及“立法院”對於行政部門的預算的授權應當以會計年度為基礎,而且更表明“憲政”秩序中“立法院”對行政部門的授權的範圍和界限,如果政府的行為超過這一會計年度或預算年度的,即可能欠缺“立法院”授權依據,而產生合法性甚至合憲性的瑕疵。因此,出於整體“憲政”秩序目的的考量,採取有限的預算年度而非一次性通過長期預算,是在台灣地區憲制性規範權力分立原則下,立法權和行政權相互制約和平衡之後的結果。台灣地區“預算法”第11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均明白無誤地指出預算年度性原則在台灣地區法律上的原則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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