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 |
為什麼受傷的總是中國漁船? | |
http://www.CRNTT.com 2010-09-21 10:11:20 |
※海闊任魚躍,但並非任人捕 專屬經濟區內的海洋資源屬於本國,他國不能隨意捕撈 最初,在現代海權概念還沒有成熟之前,到大海上捕魚,是每個人的權利。只要你有船有技術,就可以去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捕魚,這種權利叫“公海捕魚自由”。但隨著海洋對沿岸各國越來越重要,各國開始尋求保護本國海洋資源。1958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上通過了《公海公約》和《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其中出現了限制“公海捕魚自由”的規定:在毗鄰領海外的一定寬度的海域內,實施專屬捕撈管轄,未經同意,其他國家漁船不准進入該區內從事捕魚活動。專屬捕撈管轄權從徹底上打破了捕撈自由的傳統,隨後提出的專屬經濟區概念鞏固了專屬捕撈的合理性。在該區域內他國不能捕魚,但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等活動仍享有公海自由。 他國捕魚須簽協議繳費,並限制捕魚地點、時間、種類、數量 介於各國對魚產品的需求不同,以及捕撈能力的差異,沿岸國會互相簽署漁業協定,在一定程度上許可他國在規定時間、規定區域、規定魚種和作業量,並且還需繳納一定的費用。在這種前提下才能進入本國專屬經濟區捕魚。例如,每年中韓雙方舉行一次漁業共同委員會會議,確定下一年中國漁船進入韓國專屬經濟區和韓國漁船進入中國專屬經濟區捕魚的額度。 韓國每年允許1900艘中國漁船進入韓海域捕魚 《中韓漁業協定》規定,每年允許中國1900艘漁船進入韓國海域捕魚,允許捕撈魚種有小黃魚、帶魚、馬鮫、鯧、鮐鯵類、蝦蟹類等。並且中國漁船在作業時需要辦理由韓方頒發的涉韓入漁許可證。而中日、中越之間也存在類似的漁業協定,在這些漁業協議的規定下,中國漁船進入他國海域捕魚才是合法的。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