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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宗教信仰自由看達賴方面的違憲實質

http://www.CRNTT.com   2008-12-07 00:11:17  


  中評社北京12月6日電/人民日報署名文章指出,達賴方面拋出的《有關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建議》,以“西藏流亡政府象徵著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的旗號列出了有關“名符其實自治”的各項條款,其中涉及“宗教”一條,有很大的迷惑性。

  “建議”中說,“我們雖然認同政教制度的分離是很重要的,但不能因此侵犯信徒的自由和宗教實踐。”又說,“以國際標准去闡釋的話,信仰和實踐的方式也包含在宗教自由的範圍內,這些自由包括根據宗教傳統管理寺院,研習和實踐教法,根據宗教制度確定入寺僧侶的人數和年齡,以及自由從事講經說法等宗教儀式和活動。因此,對一般的宗教活動,包括師徒關係,寺院管理,轉世靈童的認證等事務,政府都不應進行干涉。”

  事實上,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除《憲法》外,在中國的《刑法》《民法通則》《民族區域自治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關於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歧視信教與不信宗教公民的相應條款。但是有一點需要明確,即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自由,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是個人私事,是自由的,但宗教活動因為會涉及社會空間和他人,所以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任何一個國家概莫能外。

  達賴方面要求的是不受法律約束的絕對的“宗教自由”,要按照“宗教傳統”、“宗教制度”來管理寺廟、招收僧尼,也就是要恢復西藏民主改革以前,在達賴領導下的那種“宗教至上”的局面。當時西藏有2676座寺廟,僧尼總數12萬,約占西藏總人口的1/10。寺廟控制了1/3以上的社會生產資料,與貴族、官僚一起構成統治社會的“三大領主”。但結果只是給社會發展帶來了阻礙,沒有產生任何好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如果按照達賴方面提出的“根據宗教制度確定入寺僧侶的人數和年齡,以及自由從事講經說法等宗教儀式和活動”來辦的話,首先違背了社會發展的規律,更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目前,信教群衆充分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藏傳佛教信衆家中,幾乎都設有經堂或佛龕。他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請僧侶到家裡來誦經或者做法事。每年到拉薩朝佛敬香的信衆達百萬人次以上。這些情況都是所有人有目共睹的。達賴方面否定西藏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事實,進而打著所謂“國際標准”的幌子要求修改憲法,徹底暴露了其妄圖恢復西藏民主改革前“政教合一”體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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