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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明下台 有利“司法獨立”

http://www.CRNTT.com   2010-01-27 11:10:16  


陳聰明能熬到今天才下台,也是異數。
  中評社香港1月27日訊/台灣政治評論員胡忠信今天在《文匯報》發表文章“評陳聰明辭職”,作者認為陳聰明的下場,“予‘檢調獨立’、‘司法獨立’帶來‘創造性破壞’作用,台灣法治無疑往前又跨越一大步。”文章內容如下:

  陳聰明辭職下台,是早晚會發生的事情,正如“梅菲定律”所說,最壞的情況終於會發生,而且一定會發生。“法務部長”王清峰在得知彈劾案通過以後,發表聲明說:“彈劾案對司法傷害很大,對檢察體系、“法務部”及“內閣”也都造成傷害,甚至連累“總統”。”王清峰的“臨門一腳”,等於表明會依照“監察院”的“急速救濟處理”對陳聰明免職,如此“政治語言”與“撂下重話”,陳聰明非打包走人不可。 

  正如鉗形攻勢,“監察院”與“法務部”早就對陳聰明進行彈劾案與行政調查,任何一位對政治形勢稍有敏感度的人,早就可預判彈劾案早晚會過關,更不用說早已是“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民意浪潮,陳聰明如果有正確的判斷能力,在起訴陳水扁或者陳水扁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時,能夠“急流勇退”或“優雅下台”,當不致彈劾案通過後,被徹底羞辱下台。 

     陳不知進退致羞辱下台 

  陳水扁被起訴、判刑,陳聰明及他所領導的“特偵組”當然有功勞,就事論事、依法論法,陳聰明應被肯定,但是民意主流為何對此仍然不滿?關鍵還是在陳聰明非常複雜的政商關係,尤其是他與“御醫”黃芳彥有非比尋常的人情交往。吳淑珍介入SOGO禮券案,黃芳彥擔任掮客協調者,竟然只被列為“證人”而非“被告”,二○○八年十一月初黃芳彥潛逃赴美,輿論大譁,才知黃芳彥竟然未被“出境管制”,輿論箭頭自然射向陳聰明,懷疑他有“縱放黃芳彥”之嫌。 

  陳致中、黃睿靚自美回台,“特偵組”網開一面,未予收押,陳幸妤兩度赴美,“特偵組”也未予“境管”,而從事後的發展顯示,陳家子女都涉入偽證、洗錢、貪瀆案,外界自然懷疑,為何陳聰明獨厚陳家子女?加上黃芳彥潛逃事件,如同滾雪球一般,最後形成“雪崩效應”,成為陳聰明“不可承受之重”,再怎麼辯駁已無濟於事。 

  最具爭議性的是陳聰明複雜的政商關係。陳聰明多次與黃芳彥不當飲宴,甚至與前“法務部長”施茂林三人間的私下會面,卻是陳水扁貪瀆時的敏感時刻,引起外界質疑有“不可告人之事”;陳聰明與建商之間的互動,而這些建商又是陳水扁的政治金主,莎士比亞說:“凱撒太太的貞操,不容懷疑。”身居檢察系統龍頭的陳聰明“疑雲罩頂”,當然成為眾矢之的,五雷轟頂。 

  陳聰明眼看排山倒海而來的壓力,偏偏又戀棧權力,加上“狗頭軍師”的獻策,一拖再拖、一再誤判形勢,即使“法務部長”王清峰都承受壓力,兩度向陳聰明施壓,王清峰甚至在“立法院”表示,如果她是陳聰明,早就請辭。輿論壓力也往上到馬英九,在不斷的壓力之下,一直怯於表態的馬英九也只能說出“沒有力點”;人民眼見情緒不滿無法發洩,最後是用選票制裁國民黨,黨中央在“三連敗”以後,也不得不承認陳聰明是國民黨敗選的因素之一。 

  “檢察總長”的設計,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加上四年任期保障,原來是一番良法善意。陳水扁當初提名新制度的“檢察總長”時,捨檢察官票選第一名的黃世銘,卻選第二名的謝文定,被“立法院”否決後,再提名第四名的陳聰明,如今一切又回到原點,馬英九極可能會再提名第一名的黃世銘為下任“檢察總長”,“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陳水扁私心自用,如今坐在獄中待審,陳聰明等於是被輿論轟下台,“性格決定命運”,“政治沒有是非,是有因果”,豈其然哉? 

       陳下台有利“司法獨立” 

  回顧四、五年來台灣法治進程,由電視政論媒體所推動的“揭弊運動”,有其不可磨滅的貢獻,而檢調、法院積習甚深的“黑箱作業”,也攤在陽光下一一受到檢驗。檢察系統一向受政治力的制約,早已養成“唯命是從”的封閉性文化,在媒體的一再給予壓力之下,才有陳水扁被起訴、收押乃至判刑;而“調查局長”葉盛茂甘為馬前卒,替陳水扁包庇護駕,也受到法律制裁;無法審時度勢,最後進退失據而被迫下台的陳聰明,也成為負面教材。葉盛茂、陳聰明的下場,都予“檢調獨立”、“司法獨立”帶來“創造性破壞”作用,台灣法治無疑往前又跨越一大步。 

  陳水扁在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這是指已被起訴的四個貪瀆案,另有“二次金改”、“外交機密”等案,“特偵組”也只是“部分起訴”,而且起訴又引起社會重大非議。到底陳水扁與金融界的關係為何?收了多少政治獻金?黃芳彥扮演什麼中介角色?迄目前始終交代不清,更不用說陳水扁及家人隱藏在海外的巨款,迄今並未有匯回台灣的動作。至於“外交機密案”,涉及眾多“外交”機密,陳水扁又從中撈了多少油水,迄今仍未有任何進展。這些問題有待新任“檢察總長”重新啟動,或者“特偵組”改組而有新的作為,只要這些疑點無法公布且進入司法程序,民意對政府“司法改革”的信心就無法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