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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分紅”水平應提高

http://www.CRNTT.com   2010-10-22 11:00:43  


 
  出台的《物權法》和大量對強拆徵地的抗爭證明了一點,儘管土地的主人接受土地被施加的用途控制,但是由於他們是主人,他們有資格“投反對票”,退出城市化過程,既然得不到充分的土地收益上漲,那麼就不讓政府能夠獲得土地。所以未來土地制度設計的路線一定是“土地溢價分享型”的。

  剛性約束是接受耕地紅線約束。重慶的地票制度就是調指標。臨近城市的農村要有更多的建設用地,那麼就需要在遠離城市農村那裡增加更多的耕地——例如將該地區的閑置建設用地轉變為耕地,給臨近城市的農村提供更多的建設用地指標。這是一種交換,需要給邊遠地區農村好處,地票就是此功能。需要指出的是,企業競得了地票,僅僅是獲得國有建設用地的指標,不是土地的使用權。企業還需要參與新一輪的“招拍掛”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而這其中還是政府的權力占據排他性位置。

  臨近城市的農村用了建設用地指標,就是如何分享土地收益問題。目前很多地區的實踐是給農民一個可預期的補償,比如建群居住宅,將分散的農民聚攏起來,再給農民社保、醫療等各類依附於戶籍的城市福利。而國家則占有全部上漲的土地收益,這些給農民的補償也來自於此。我們認為,這一補償方式有著高度波動性和衝擊性,因為農民即使變成市民,他們的人力資本很難適用城市高分工模式的產業要求。而且,隨著農民變身市民的規模上升,城市戶籍的福利有可能是下降的,因為城市福利制度最害怕的就是人口衝擊。

  我們認為,農地確權、地票、土地換戶籍等制度安排的本質還是政府獨享型,還需要再進一步,在兩者的基礎上,再添加採取類似於“分成的補償方式”,例如對占用土地的農民發放一種分紅型的債券,其債券的年限根據其土地的剩餘使用年限而定,分紅水平的首期同土地最終拍賣的價格有關,而分紅的續期則同未來的物業稅相關。實際上,有大量分享型的機制安排可以參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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