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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案存疑重審 疑犯稱遭李剛逼供

http://www.CRNTT.com   2011-03-29 11:51:28  


 
  疑點一:手機話單造假?

  警方提供的手機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簽名、蓋章,並且不是移動公司出具的話單原件

  2007年6月18日,王朝案第一次開庭。開庭後,便有越來越多的疑點浮現出來。

  警方推斷王朝行蹤的一個依據是,“139××××1190”通話單。在庭上,王朝的辯護律師首先對該清單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手機通話單一般記錄這樣一些信息,機主的手機號,本機呼出呼入的號碼,呼出呼入的時間,附件基站的站名,還有通訊時手機的串碼。

  也正是這組串碼,讓辯方律師王振榮生疑。

  每個手機都有個單獨編號,叫做手機串碼。王朝的手機串碼是,3515280150805473。。

  而在通話單上,2006年8月11日14:30,出現了另一個手機串碼,3551740065086301。

  北市區警方解釋稱,刑偵大隊通過串碼技術分析,發現139××××1190電話卡曾於14:30時,在被搶手機上使用。也就是說,警方認為,那個尾號86301的手機串碼,是屬於陳小菊的手機。

  但辯方律師指出,陳小菊使用的三星手機為一行貨手機,其包裝盒顯示,串碼尾號是8638,且只有15位。

  而通話單上“陳小菊”的手機串碼則是16位。

  在庭上,控方稱,手機串碼後兩位是任意的,後兩位號碼不對,也是同一部手機。

  一位移動公司的技術人員告訴記者,所有行貨手機,手機串碼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現兩個串碼,而且位數還不對。

  辯方律師還指出,通話單上,王朝的手機串碼對應的,是一部直板的諾基亞手機。陳小菊在問訊筆錄中稱,疑犯使用的是一部翻蓋手機。

  還有一點讓辯方律師生疑的是,北市區公安分局提供的“139××××1190”通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的簽名,也沒有出具單位的公章。

  王振榮說,作為證據,必須要有出具人、出具單位的簽名和蓋章。

  在“13930111190”通話單上,有著這樣一句說明,“該話單系我單位從石家莊市移動公司調取,與原件無異”,上面蓋有保定市公安居北市區分局刑警大隊的公章。

  王振榮說,那原件在哪兒呢?刑警大隊有資格證明,該話單與原件無異嗎?

  北市區公安分局對此曾這樣解釋,該電話清單系公安機關調取移動公司存儲器內數據,經加工整理而成,用以確定犯罪嫌疑人。

  疑點二:只有一枚指紋?

  警方從案發現場只取到一枚指紋,王朝母親懷疑公安機關中有人騙取了她兒子的指紋

  在庭上,公安機關指認王朝為搶劫疑犯的另一證據,也遭到質疑。

  偵查過程,公安機關調取河北冀興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處的監控信息,證實:一輛車牌尾數為“937”的小型車,於2006年8月11日早8點,從石家莊上高速,9點半從保定下高速。當天13點半,一輛車牌尾數為“937”號碼的小型車又從保定上了高速。

  而王朝那天駕駛的車輛,車牌號剛好是“冀AW5937”。

  辯方律師王振榮說,“937”不是一個完整的汽車牌號,該車的車型、隸屬哪裡管轄都不得而知,怎麼能證明,那車是王朝的車呢?

  公安機關還提供了一個證據,證明王朝就是那個入室搶劫犯。

  公安機關提取了王朝的指紋,與從酒瓶上獲取的指紋,一同送去對比,發現兩個指紋吻合。

  但王朝的辯護律師,還是從這一證據中發現了一些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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