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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廢除死刑之路

http://www.CRNTT.com   2011-08-14 09:23:31  


 
建立死刑特赦制度 

  除了司法上限制死刑、立法上削減死刑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死刑的執行機構應該與宣判機構分離。如果死刑的宣判是一回事,執行是另一回事,就可以改變中國目前被判處死刑(不包括死緩)的就一律在短期內被執行死刑的局面,這對減少死刑實際執行數是有好處的。 

  事實上,刑罰判決和刑罰執行是兩碼事,前者屬於司法權,後者屬於行政權。中國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都是在法院宣判後,交給司法行政部門(監獄等機構)去執行的。但對於死刑,長期以來的的習慣是法院自己判決自己執行,這種體制導致死刑一經確定後,法院就7天內執行,這個太快,將來還是要把死刑執行權從法院拿出來,還給司法行政部門,這樣可能更好一些,至少殺人不是那麼快。同時死刑的執行期限也應該延長,比如由現在的7天延長為至少6個月。 

  中國目前的做法與一些保留死刑國家的做法顯著不同,後者往往是在法院宣判死刑後,由司法部長來簽署執行命令,如果命令沒有下發,死刑不得執行。司法部長在簽署死刑執行令之前,往往還有一個內部的審查程序。同時,法院在最後宣判某人死刑後,這些罪犯也還有一系列的救濟措施,如特別上告、申請赦免等。 

  這裡特別要提出中國應建立特赦制度的問題。根據《公約》的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該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中國已經簽署該《公約》,並在為批准該《公約》做準備。鑒於中國短期內不可能廢除死刑,因此需要在死刑案件中增設特別赦免程序,以滿足《公約》的要求。死刑的特別赦免機關,不應該是最高院,因為死刑的核准權收回後,最高院有核准權,又有赦免權,可能會機制不順,效果也不佳。根據一些國際上成功的經驗做法,個案的特別赦免應該由國家主席直接決定並頒布特赦令,多案的特別赦免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後,再由國家主席以特赦令的形式頒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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