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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翻案風”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1-08-16 10:26:45  


  
  困境二:沒有陳述權,很多時候只能做旁聽者

  法律格言雲:“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讓人們以看得見方式實現”,不參與其中,就很難看得見正義。儘管法律規定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當事人地位,卻對他們如何進入到審判程序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這個當事人地位有些“形同虛設”。而那些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就更沒有相關的權利了。

  做旁聽者也就意味著沒有陳述權,不能在法庭上對案件發表自己的意見,也不能提出任何關於量刑的建議。
 
  困境三:沒有上訴權,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被采納的機會很少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在審判階段,被害人只有請求抗訴權,也就是說被害人只能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請,刑事案件被害人和他們的近親屬沒有辦法像被告人那樣向法院提起上訴。不過,檢察機關往往不接受抗訴申請。因為對於是否接受申請的範圍和標準,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而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到底有沒有上訴權也是一個爭論的焦點,有人認為既然被告人能夠上訴,也要賦予被害人上訴權才公平。也有人認為這樣做會讓“上訴不加刑”得不到保障,損害被告人的利益。

  無論如何,現有的法律規定都不夠完善,應該明確檢察機關接受抗訴申請的範圍、條件等等。
 
  困境四:沒有精神賠償,許多簽訂好的賠償也只是一張“白條”

  《刑事訴訟法》第77條和刑法第36條的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賠償範圍僅限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幾乎要不到精神賠償。同時,就算已經判決生效的賠償,執行難也是個大問題,在中國刑事案件中,91%的受害人得不到賠償,能得到部分賠償的只有9%。 在邱興華案中,生活極度困難的被害人家屬因邱興華的一句“我願意賠,但我沒錢”而陷入無底深淵。馬加爵案中,對被害人家屬82萬元附帶民事賠償,也因無法兌現而變成一張“白條”。而在藥家鑫案、李昌奎案和賽銳案中,被害人家屬所得到的賠償都很少。國外盛行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賠償制度在中國還沒有建立起來。

  總之,無論是知情權、參與權、陳述權還是索償權,有的本來就沒有法律規定,有的雖有法律規定,但是這個規定太模糊,執行起來很隨意,有的則沒有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利很難得到保障,也因為這樣,自然而然就滋生了滿腔的怒火和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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