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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翻案風”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1-08-16 10:26:45  


  
改變對被害人及近親制度性漠視有著“標杆”意義 
 
  日本“李昌奎案”如何推動被害人權利的建設

  日本曾經也發生過一起和李昌奎案有些相像的案件。1999年4月18日,23歲的家庭主婦本村彌生和她的女兒夕夏在家中遇害,作案人是年紀剛滿18歲零1個月的高中畢業生福田孝行。他扼死了彌生,並對屍體進行了奸淫,在他實施這一暴行的時候,僅有11個月大的夕夏在哭泣不止。因為擔心嬰兒的哭聲引來周圍鄰居的注意,福田幾次將嬰兒向地上拋擲,摔其頭部,又將其勒死。

  因為福田剛剛年滿十八歲,並且日本法律界一直有著要求廢除死刑的學派,22名律師組成志願律師團為福田辯護,其中很多是在法律界享有聲望的知名律師。這個案子也讓許多普通民眾憤怒,都認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民意和司法之間就自然有了一條鴻溝。一審、二審,被告人都被判了無期徒刑。在各方的激勵下,案件被上訴到最高法院。同時,受害人的丈夫本村洋開始在電視上出面,控訴司法的不公。他說:“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者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者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有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被害者及其家屬摒除在外。”時任日本首相小淵惠三在看過本村洋的電視發言後表示:“法律對於受害者的支援和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其情境與訴求不能坐視。”在他去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和《改正檢察審查會法》等3個法案在國會得到全數通過,為被害者及其家屬在法庭上提供了更多的權利,如今日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屬不用只坐在旁聽席上,他們終於能夠在法庭上表達自己的意見,並且有權在量刑方面提出自己的看法。

  在三審中,福田被判死刑,而現在他還仍然在上訴。這個案子的意義當然不在於“死刑的廢存”,而是從它開始,日本確立了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利的保護,畢竟他們是受到最大傷害的人。無論我們如何高談原諒的意義,寬容的可貴,局外人都不是遭受著切膚之痛的他們。已經得到了一次傷害的他們不應該再得到二次傷害,而只有重視和保護他們的權利,不再把他們遺忘在角落,才能真正地起到化解糾紛的目的。否則,感到被司法漠視的他們要麼沉默著獨自療傷,要麼做出報復的行為,要麼就只能走向輿論,呼喚公平。 

  所以,倘若李昌奎案或者賽銳案能夠喚起人們對被害人權利的重視,甚至能夠像日本這樣,以此案為契機,建立起保護被害人權利的制度,那才是真正的“標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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