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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縱容了嶺砥村奸殺幼女案?

http://www.CRNTT.com   2011-11-11 13:16:32  


 
判決

強姦殺人罪名成立

  2010年11月16日,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林江勇涉嫌強姦殺人一案。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林江勇於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26日,分別對年僅7歲的羅麗軍和馮彬燕實施強姦,並把馮丟進枯井致其死亡。

  茂名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林江勇無視國家法律,強姦並致1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有全、黃英群請求判令林江勇賠償其經濟損失148383.5元(其中死亡賠償金127996元,喪葬費20387.5元)。

  林江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故意殺人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對馮彬燕家屬進行賠償。但他辯稱,在兩起強姦案中,他都沒有插入被害人的陰道。

  茂名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林江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已構成強姦罪;同時,林江勇因害怕事情敗露而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造成1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認為,林江勇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該犯罪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觸即構成既遂,林江勇此前的供述和被害人羅麗軍的陳述證實二人有性器官的接觸,足可認定強姦事實。

  判決書稱:“林江勇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同時判決林江勇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有全、黃英群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58526.1元,賠償款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日內付清。

  馮有全、黃英群對此判決表示不滿。2010年12月28日,馮有全請求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對林江勇強姦、故意殺人一案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11年1月4日,茂名市人民檢察院在《抗訴請求答覆書》中稱:“經審查,本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不當,決定抗訴。”

  11月5日,馮有全向南方農村報記者稱,案發至今,林江勇沒有向其道歉,也沒有支付賠償。2011年5月,馮有全進京上訪,隨後被接回。池洞鎮政府送給其1包大米,並讓其申請300元的一次性困難補助,要求其不要再上訪。

  2011年6月,嶺砥村數百村民在請求嚴懲林江勇的請願書上簽名,嶺砥村委會蓋上公章表示支持。嶺砥村一位村幹部說,村委會對於村民的請願有同感,“認為判得太輕。”

  案發後,當地鎮村幹部曾給馮有全做工作,希望其同意火化馮彬燕的遺體,但遭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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