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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黨提踢館式公投案再次鍛羽而歸

http://www.CRNTT.com   2011-11-30 08:58:00  


 
  這是一個“怪案”。因為按照《公民投票法》規定,以公民聯署方式發動的“公投案”,必須先行提交“中選會”,經審核達到法定連署人數後,送交“公審會”審核其“公投案”的內容是否符合《公投法》有關提案適用事項;倘符合規定,則予以認定,並交由提案人再次徵求公民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最近一次正副“總統”選民總數百分之五以上(即八十六萬六千零八十一人),即可成案。倘“公審會”認定不符適用規定,即予駁回。

  而黃昆輝今次領銜提出“公投案”的訴求,竟然就是要廢除“公審會”,現在卻要按《公投法》所規定的程序交由“公審會”審理,這就是“明剃眼眉”式的“踢館”行為了。

  由於此“公投案”的訴求為“廢除公審會”,而按《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公投案”是否能成案必須經由“公審會”認定,故而該“公投案”可能涉及“利益迴避”的問題。實際上,黃昆輝在向“中選會”送交“公投案”及連署書時就聲明,此提案事涉“公審會”委員的利益,“公審會”應該利益迴避,不應再介入此“公投案”。黃昆輝還聲稱,這也是挑戰馬英九有無誠意實施民主,馬英九不該再籍“公審會”打壓民意。

  這確是向馬英九拋出了一個燙手生芋。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公民投票法》並無明文規定。倘是由該“公投案”所訴求的應予廢除的“公審會”來審核,顯然是“裁判員落場打球”,不符公平公正原則;但倘“公審會”作出迴避,《公投法》又未有規定如何作出補替,就將使該案被“卡”在“公審會”。由此可見,黃昆輝是在利用《公投法》的法律空罅“玩”。

  或許,在“公審會”和黃昆輝都進退兩難之下,黃昆輝將會“退讓”一步,主張由“公審會”在先後三次審核其所提“ECFA公投案”時,投了贊成票的幾位“公審會”委員來行使審核該“公投案”的權力。如果黃昆輝此一主張獲得接納,該“公投案”當然將可獲得認定,因為曾經投贊成票的四名委員,及投棄權票的一名委員,大多是民進黨、台聯黨等的代表,至少也是政治立場傾向泛綠(當時投反對票的委員有十二人)。

  但即使如此,由於五名委員不足全體委員的半數,也將開不成會,同樣是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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