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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爭端:實際控制等於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2-07-27 11:29:38  


國際法庭越來越常用“實際有效控制”證據而非久遠的歷史來仲裁領土爭端。圖為2010年梅德韋傑夫赴千島群島(日稱北方四島)視察。
  中評社北京7月27日訊/7月25日,作為日本首批宣布可能接受俄國建議共同開發南千島群島的政治家之一,日本外相玄葉光一郎表示正在研究相關合作的可能形式。日俄在千島群島糾紛上都愛引用十八世紀以來的各種歷史記錄。不過20世紀以後國際法院越來越常用“實際有效控制”證據而非拘泥歷史來仲裁領土爭端。
  
國際法庭裁決領土爭端,不看歷史看長期實際控制  
 
  1953年國際法庭對“英法海峽群島案”的裁決明確表示歷史證據不如晚近時代實際控制的證據有效

  要在國際法庭申訴中要爭端中領土主權的確存在,更重要的是能否提供較近時期在爭端領土上行使行政、司法或立法等國家行為的證據,相較於歷史證據,特別是那些中古時期所存留的文獻,在國際法庭仲裁中扮演的角色並不是第一位的。

  1953年“英法海峽群島案”中,兩國分別提出有關於兩組小島,即敏基埃島與艾克麗斯島的主權要求,這些小島的自然環境並不適合人類居住,其通常用途主要是作為漁民的避風所,或是提供一般觀光客使用。長久以來,英法兩國均認為小島為其本國領土,而這兩組小島的主權也從未明確界定,但兩國並未因此產生重大衝突。19世紀後,法國對這些小島提出主權要求,雙方時有爭執,直到二次大戰後,兩國認為有必要就領土歸屬問題,獲得一個最終解決。1950年12月29日,兩國簽訂特別協議,將該案提交國際法院審理。審理過程中,兩國均提出古代權利(ancient title)與原始權利(original title)作為主權的根據。法院認為雙方所提出的證據中,其中許多是遠古時期的歷史文獻,這些文件已無法明確區分其真正意涵,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那些古代的爭議無須考慮,就法律而言,那些與占有小島有直接關係的證據才具有決定性意義。法官判詞中明確表示:“法院認為,具有決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從中世紀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間接推斷,而是那些直接與占有島嶼有關的證據。”法院最終將這些小島劃歸英國所有,其主要依據是在大部份的時間中,英國持續對這些島嶼行使國家權利,構成有效的實際占領。
  
  2002年國際法院裁決喀麥隆和尼日利亞爭端時,認為實際控制二十年不足以構成有效占領

  在國際司法案例中,國際法院特別強調實際占領必須要經歷一個較長的時間才能構成有效占領。例如,國際法院在2007年“洪都拉斯與尼加拉瓜在加勒比海領陸與海洋爭端案”中就強調,國家權威的行使必須要經歷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才能構成有效占領。但是,對於主權的行使要經歷多長的時間才能構成有效占領的問題,國際法院並沒有給出一個確切的標準,而且也不可能確定一個確切的標準。這必須依據具體案情—如領土的性質、居民的居住情況以及競爭性權利主張的情況—而定。例如在2002年“喀麥隆與尼日利亞間陸地與海洋邊界案”中,由於乍得湖地區是重要的農業區,居民較多,而且,自喀麥隆與尼日利亞兩國獨立時起它們就對該地的歸屬產生爭議,因此,國際法院認為,二十年多的時間不足以構成對這一地區的有效占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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