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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路外交”偷渡為“實質外交”?

http://www.CRNTT.com   2012-09-01 09:05:22  


 
  然而,台灣媒體對夏季昌的這番解釋,卻不以為然。《今日新聞網》就指出,“外交部”這項舉措,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的改變,雖然有效提振外交士氣,但在兩岸關係、國際關係還算穩定之際,做出這樣的舉止,很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政治效應,惹起駐在國的不滿,特別是北京方面的反應,甚至造成兩岸關係的丕變。

  眾所周知,在蔣介石、蔣經國父子時代,台灣當局堅持“一個中國”和“漢賊不兩立”的政策,,凡是與中國大陸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台灣一概與之“斷交”;凡是大陸加入的國際組織,台灣必退出,不允許在國際社會搞“雙重承認”和“雙重代表”,形成“兩個中國”。李登輝上台之後,大搞“務實外交”,變“漢賊不兩立”為“漢賊可兩立”,主動發展與無“邦交”國家的實質關係,以求“拓展國際生存空間”,謀求“獨立的國際人格”,最後在國際上造成“雙重承認”的事實,形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局面。

  為此,台灣向無“邦交”國家派駐了“代表處”或“辦事處”,以及“經濟文化辦事處”、“台北代表團”、“文化經濟代表團”、“商務辦事處”、“商務處”“孫逸仙中心”等。為了統籌規範“外交”機構,除了繼續沿用派駐“邦交”國的《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之外,還制定了《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該“規程“以“為促進與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或地區之實質關係,及保護旅居當地國民之權益,得在上述國家或地區設置駐外代表機構”為宗旨。將其駐在無“邦交”國家的代表機構,“依其任務性質及業務區域,分為代表處及辦事處兩類”。“凡以一國為業務區域者,設代表處,其地位相當於大使館;以一國中之某一地區為業務區域者,設辦事處,其地位相當於總領事館或領事館”。“代表處”的首長為“代表”、“副代表”;“辦事處”的首長為“處長”、“副處長”。“代表處代表、“辦事處處長承外交部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在同一國內同時設有代表處及辦事處者,辦事處處長應受駐在國代表之指揮監督。”這種情況,與在“上海公報”發表後,中國尚未與美國建交時,互相派駐的聯絡處及互派的聯絡處主任的情況,有點相似。嚴格來說,並未違反“一個中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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