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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千帆:辛亥革命與中國憲政

http://www.CRNTT.com   2012-12-05 14:40:17  


 
四、中國政治人格之建構 

   辛亥革命本來是要通過推翻專制、建立共和來提升中國的國格和人格,但是暴力革命不僅沒有建立現代民主共和的政治人格,而且最終摧毀了傳統道德人格。時至今日,政治制度的落後依然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恥辱,是中國不受世界尊重的根源。不要以為自己和制度沒有直接關係,以為自己至多只是一個無能為力的制度受害者。要擺脫專制的奴役,體制內的支持固然值得爭取,但是權力使人腐敗,權力壟斷下的巨大利益誘惑泯滅了官僚集團多數人的良知,除非他們在民眾覺醒後的強大壓力下被迫放棄部分權力和利益。歸根結底,國人必須在恢復道德尊嚴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政治人格,做一個合格的現代公民,並在此前提下構建民主憲政國家。 

  1.建構公民人格,再造社會契約 

  現代公民和專制臣民的根本區別在於政治人格。專制臣民缺乏政治人格,因而只能被動接受政府統治,甘願在政治上做他人的奴隸;現代公民則出於對自己的內在價值和尊嚴的深切意識,堅持自己在經濟、社會、政治等各個領域的人格獨立,只接受自己參與形成的普遍法律的統治,因而主動參與國家政治過程,並影響國家機構及法律政策的形成。在從威權專制向民主憲政的轉變過程中,人民首先必須從政治上被動消極的臣民轉變為積極主動的公民。憲政轉變的出發點是公民之間經過廣泛協商,就承認和尊重每個人的內在尊嚴達成普遍共識,在此基礎上就國家的重建訂立基本契約,確定國家的性質、形式與權限,並制定一部真正意義的憲法。建立憲政國家意味著公民將自己置於法律之下,每個人都有義務守法並尊重他人的基本尊嚴;國家則只能通過法律才能限制公民自由,任何違法行為都不具備效力和正當性。某些基本權利觸及公民尊嚴的核心,或對於維護民主憲政體制至關重要,因而即便通過程序正當的法律也不得加以限制。

  概言之,中國社會的新契約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自由、民主、法治、聯邦。作為現代憲政的基本原則,它們是任何民主國家憲法都不可缺少的,構成了現代憲政國家的基本“國體”。國家的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的自由、幸福、生命、財產等一系列基本權利,國家的性質是民主共和,治國的基本方略是法治與分權制衡,國家結構則是以聯邦為範式的中央與地方各司其職的合理分治。

  首先,憲政國家是自由國體。全民立憲的目的在於有效維護每一個人的內在尊嚴,而保護尊嚴意味著國家有義務尊重以下基本權利。

  一是思想與言論(包括新聞、集會與結社)自由。民主的真諦是公民的意志決定國家意志,而不是反過來;公民意志必須在保證自由思考、表達、辯論並接受不同信息的環境中形成,任何政府強加的意見都是非法和無效的。任何人或組織都沒有權力假定自己的意見一貫正確,更沒有權力為了實現自認為正確的主張而使用暴力。正是為了保證多數人意志的自由形成,政府的首要功能在於反暴力。只有當某種主張確實會產生迫在眉睫的危險,以致來不及進行有意義的討論,政府才能以暴制暴;只要還有時間進行討論,那麼探索真理、澄清錯誤的最有效方式是更多的辯論,而不是政府壓制和專斷。歸根結底,既然“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自有能力判斷什麼是正確、什麼是錯誤的主張,因而從來沒有理由壓制正常的社會辯論。不論政府或社會多數人認為某種言論正確還是錯誤、有利還是有害,只要不鼓吹、教唆或慫恿通過暴力手段實現目的,就應該被允許自由發表和交流;如果某些言論可能產生現實危害,那麼自有正確的言論與之抗衡,而作為最終的評判者,多數人會在知情基礎上作出理智的判斷,少數政府精英並不比多數平民百姓更正確。 

  二是宗教信仰與活動自由。宗教信仰是人類最內在的思維活動,也是政府不得觸及的人格尊嚴的核心。宗教信仰對於凝聚一個民族的道德勇氣、淨化心靈、鼓勵行善和控制私欲發揮重要作用,宗教自由對於民族的秩序、團結、安定和活力至關重要。在歷史上,基督教首先奠定了西方社會的政教分離和分權體制:“將屬於凱撒的還給凱撒,屬於上帝的還給上帝。”世俗國家不能壟斷一切,至少不能壟斷評價自己的道德標準;在信仰領域,沒有國家的立足之地。國家不得扶持、幫助任何特定教派,更不能壓制、打擊和干預宗教活動。既然公民是有尊嚴的存在,政府應該信任絕大多數信教者不會信仰危害社會的教義,不得判斷信仰本身正確與否。對於少數教唆、組織、宣揚犯罪活動的教派,完全可以依法制裁他們的行為與活動,而無須針對信仰本身。

  三是一般自由權保障。在民主憲政國家,公民的尊嚴受到保障,絕大多數公民也會尊重法律,不會濫用自己的自由損害他人和社會。因此,自由是原則,限制是例外,法律不得沒有必要地限制人民自由;法律限制必須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的正當目的,為此而限制,手段必須是必要的,並和此正當目的成比例。刑事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嚴重限制,只有對嚴重侵犯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的行為才能施加此類限制。刑事審判必須保證程序正當,並在原則上實行公開審判;犯罪嫌疑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應得到實質性保障,嚴格禁止刑訊逼供。

  四是財產權保障。財產權是人格獨立的制度保障,也是個人尊嚴的外在延伸。中國過去幾十年歷史證明,私有財產及其保障的缺失將造成嚴重的社會貧困和動亂。為了避免平均主義和產權虛置帶來的惡果,財產權在原則上應該私有,但是其使用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受到規制。作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盡可能賦予個人;國家應實現“耕者有其田”,賦予土地使用者以實質性的所有權。土地用途轉換在原則上通過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完成,不必經過政府徵收,政府可以通過審批保護耕地等重要稀缺資源。如果政府為了實現重要的公共利益而需要土地,首先必須盡量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協商談判並達成協議;只有在協商失敗後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徵收土地等財產,並按公平市價給予公正補償。 

  五是平等權保障。機會平等是人格尊嚴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平競爭和社會活力的必要保障。法律必須對所有處境類似的人群給予類似待遇,不得基於性別、族群、年齡、財富、教育程度、健康狀態等不相關因素區別對待不同人群。由於尊嚴意識和公民道德有賴良好的教育制度,教育機會平等尤其重要;作為民族的希望,青少年只有在教育平等的環境下才能成長為民主社會的合格公民。在孔子“有教無類”的偉大理念影響下,中國教育原來在世界上處於領先地位,相對公平的考試制度也促進了中國社會的階層流動。今天,教育卻成了眾人詬病、問題最大的領域,教育歧視無所不在;不僅中小學義務教育存在巨大城鄉差別,而且大學招生和考試的地域歧視十分嚴重。要打破教育歧視、賦予全體公民平等教育和成長機會,國家有義務通過財政撥款保障基礎教育水平的地域平等,包括城鄉生均教育開支大致均等,並廢除一切教育歧視,實現完全的教育機會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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