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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私自塗改“護照”資料是違法行為

http://www.CRNTT.com   2012-12-05 09:02:26  


 
  實際上,台灣地區的《護照條例》規定,台灣“護照”由“外交部”製定,“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外交部”核發,“普通護照”由“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持照人所持“護照”經查明是不法取得、偽造或假變造者,“外交部”、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得扣留或撤銷其“護照”並依規定辦理。而《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更規定,“護照除持照人得自行填寫之封底內頁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至於中國大陸新版護照附印中國地圖及名勝古蹟圖案,因為已經循外交管道通知世界各國政府及其海關、境管機構,因而在申請外國簽證時及在外國海關通關時,不會發生“拒簽”或“難以辨識確認為有效護照”的問題(與中國有領海、領土爭議的越南、菲律賓、印度等提出“抗議”,那是另一回事)。其實,在護照上加印地圖或圖案,是不少國家通行的做法。比如,阿根廷護照加印南美洲地圖,標出本國方位;納米比亞護照也加印非洲地圖,標出本國方位。又如,巴拿馬護照加印本國地圖及民族舞蹈圖案;尼泊爾護照加印本國山脈、人物圖案。再如,荷蘭護照的各頁碼繪製了彩色水紋畫,打開護照就可以瞭解荷蘭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史:從六千年前的農耕,到一八四八年頒布新憲法,再到當代關注生態環保,三十幅圖案反映了整部荷蘭歷史。

  護照是一國政府依法頒發給本國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在國外旅行、居留使用的合法身份證件和國籍證明,以使持有人及時取得外國主管當局和本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的協助和保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普遍對國際旅行實行嚴格限制。一方面,通過本國立法建立健全護照及簽證制度;另一方面,在國際上尋求建立統一的國際護照制度,以統一護照格式、內容和使用辦法,盡量方便國際旅行。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海事組織都為實現這一目標召開會議,並通過相應文件或建議。一九八零年十一月,國際民航組織公佈了指導各國發行機讀護照的“DOC9303”技術文件。按照此文件規定,機讀護照的資料頁分為“視讀區”(VIZ)和“機讀區”(MRZ),可用眼睛視讀或用光學字符識別方法閱讀。“視讀區”數據項有:發證國或組織(全稱)、證件名稱、證件種類、發證國或組織代碼、護照號、姓名、國籍、出生日期、個人號(可選用)、性別、出生地點、簽發日期、簽發機關、有效日期、持證人簽名或標記、持證人照片。“機讀區”數據項有兩行機讀數碼:第一行包括證件種類、發證國或組織、持證人姓名;第二行包括護照號、國籍、出生日期、性別、有效日期、個人號(可選用)和各項校驗位及總校驗位。機讀護照所用材料的物理特性和安全性能應起碼等於或高於常規護照,以便於用肉眼檢查或自動檢測發現偽造品、仿製品或冒名頂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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