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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制定政黨法才能消除泡沫黨現象

http://www.CRNTT.com   2013-01-01 09:16:35  


 
  實際上,台灣地區現行的《人民團體法》,是將人民團體區分為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和政治團體三種,雖然是正式承認了組織政黨的自由,但由於是將政黨當作是政治團體,並將之與普通的人民團體共冶一爐,因而在管理上頗為不便。這就是該嚴格管理的政治團體亦即政黨卻撤手不管,採取消極、低度規範,將成立新政黨由“核准制”改為“報備制”,規定成立新政黨只需由三十人發起,在其章程中說明其宗旨是“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並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及負責人名冊,報請“內政部”備案,並發給證書及圖記,就可獲得合法地位並從事政黨活動。但政黨要註銷卻須有黨代表二分之一出席會議,並經三分之二出席者同意才行,而目前台灣絕大多數小黨已經長期不運作,連會都開不成,要想取得黨代表同意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從而造成了“建黨門檻低、消黨門檻高”的不合理狀況,這也是存在著近二百個“泡沫黨”的主要原因,因為即使是有政黨的負責人感到名不副實,打算將之解散,也無法達到《人民團體法》所要求註銷政黨的條件。

  因此,要消除“政黨林立”的現象,清除“泡沫黨”,就必須另行制定《政黨法》,對成立政黨及政黨活動予以合理規範,雙管齊下。一方面,對政黨活動予以嚴格管理,規定在一定期限內沒有參加公職選舉活動的政黨,即被視為註冊無效,其政黨登記予以註銷;另一方面,降低“不分區立委”選舉的門檻,包括獲得分配議席及分配政黨選舉補助金的政黨票得票率門檻,以避免“單一選兩票制”催生兩大黨壟斷,有利於小黨生存,以符合政黨比例制計票方式的本意,也是為了鼓勵小黨積極參加選舉,符合其成立政黨的宗旨,及政黨政治的範式。

  馬英九是積極主張制定《政黨法》的,並已研擬了《政黨法》草案,並由“行政院”提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也於本會期排入立法程序。這個《政黨法》法案有幾個特點。其一是將政黨定位成“國家公器”,不但用特別法加以規範,而且賦予相當的權利義務,如公費補助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等。更重要的是,藉著《政黨法》,“國家“公權力可以介入政黨內部的事務。其二是強調“管理”多於“輔導”、“協助”的“政黨法”,如對政黨內部組織運作的規範,對政黨投資營利事業、甚至購買不動產等,都有限制條款。其三是設有“退場機制”,規定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縣(市)級以上公職人員選舉者,視為解散;解散的政黨應即清算,其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歸交國庫。從其內容看,可以對政黨成立及活動起到一定的規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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