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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搶貨物被撞,撞死不是白撞

http://www.CRNTT.com   2013-02-26 10:34:53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至於怎樣相抵及減輕侵害人的責任的程度、範圍等,法律並未規定,而是授權法官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種類及當事人雙方的其他具體情形,進行公平裁量。可以參照發達國家的三項經驗:其一,優者負擔的原則。考慮到在交通通行關係中,與機動車相比,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處於絕對的弱者地位,他們稍有疏忽將會付出生命的代價。因此,法官在適用過失相抵規則時,要在受害人的過錯比例上再打一個40%—50%的折扣。其二,過錯相抵的範圍,限於精神損害賠償金和生活補助費。根據日本等國法院的裁判經驗,受害人的醫藥費、住院費、手術費、喪葬費等不能相抵。其法律政策上的根據是,受害人遭遇交通事故導致傷殘甚至喪失生命,如果連醫藥費、喪葬費等都得不到,不合人情事理和社會正義。其三,受害人屬於70歲以上的老人、10歲以下的兒童及殘疾人時不適用過錯相抵。其法律政策上的根據是,70歲以上的老人、10歲以下的兒童及殘疾人行動不敏捷、注意能力和應變能力不足,難以躲避突發危險,及為了貫徹對弱者的保護。

  若事故損失屬故意造成(例如自殺),對機動車一方來說則屬“撞了白撞”

  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例如自殺,對機動車一方來說,是“撞了白撞”。至於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並不明確。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為何不能撞死白撞

  機動車駕駛員屬“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鄰近的人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對高度危險作業概念的理解,應根據高度危險作業責任的立法宗旨,按照社會通常觀念上的標準劃分。遵循以下原則:如果某人的業務對其鄰近的他人要求須比平常更要提高警惕時,那麼這種業務就是高度危險。機動車駕駛員正是從事這種要求比平常人更要提高警惕的業務的“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

  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受蘇俄1964年《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的影響而制定的。蘇俄民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以“對高度危險來源所造成的損害的責任”為標題規定:其活動對周圍的人有高度危險的組織和公民包括交通運輸組織、工業企業、建築工程部門、汽車占有人等。如果不能證明高度危險來源所造成的損害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力量或受害人的故意所致,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害。該條明確將汽車作為高度危險的來源,並且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因此,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高速運輸工具包含汽車等機動車在內當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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