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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的“民主割據”挑戰國家主權

http://www.CRNTT.com   2016-05-29 00:01:36  


 
  從國家主權、人民主權與民主的關係看台灣“2300萬人決定論”

  國家主權、人民主權與民主三個概念的內涵非常接近,既有關聯又有區別。台灣社會借著這三個概念之間的關聯或相同之處將三者嫁接起來,並混同使用,導致許多問題模糊不清。為了明辨台灣社會的“民主分離論”和“民主拒統論”,我們有必要對這三個概念加以梳理和界分。

  (一)國家主權與人民主權關係解析

  按照現代民主國家的生成原理,在正常狀態下,國家主權與人民主權是統一的,因為國家是基於人民的同意或認可進行權利讓渡而形成的政治共同體。然而,兩者並不盡相同,具體表現在:

  第一,具體內涵不同。國家主權包括對內主權和對外主權,具有對內和對外兩個面向。在對內面向,即相對於國家內部的其他政治權威而言,其是高於國內其他政治機構的最高權威;在對外面向,即相對於國際社會的其他主權國家而言,其是一個國家對外獨立於其他國家的權威。而人民主權僅與對內主權有關,與對外主權幾乎無關。在對內主權面向,主權歸屬問題是劃分政權性質和政體形式的一個重要標準,按照主權歸屬於個人、部分人或全體人,可將對內主權分為君主主權、議會主權、人民主權。在國家主權發展史上,先後出現過君主主權、議會主權和人民主權,這三種主權形式曾先後出現過,並在部分國家延續至今。所以,人民主權是國家對內主權的一種形式,其面向僅針對國家內部最高權力的歸屬。換言之,人民主權是相對於君主主權和議會主權而言的概念。

  第二,邏輯時序不同。在國家建構及其建設的邏輯時序上,國家主權先於人民主權,國家主權必須與領土相聯繫,通常先有國家建構,然後才能確定這個國家的領土範圍,這個領土範圍內的“人民”就是人民主權中的“人民”。若沒有國家建構,就談不上國家內部的最高權力(即主權)屬於哪些人民的問題。換言之,倘若沒有國家主權,也就談不上人民主權,因為人民的範圍無法確定。所以,人們在論及人民主權時已經隱含著一個前提,即國家疆界範圍已經確定。通常情況下,確定疆界範圍的依據和標準就是沿循歷史上所形成的疆界,這個疆界範圍內的“部分人民”不能單方面改變此疆界(即領土主權歸屬),倘若要求變更,則必須經過該國全體人民的同意,或者至少要經過代表全體人民的中央政府的同意。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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