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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和南北朝鮮關係比較

http://www.CRNTT.com   2018-04-24 00:10:39  


 
  (二)管理分裂關係的協商溝通機制

  (1)協商成果

  南北朝鮮之間正式的政府接觸開始於1970年代初期;兩岸之間的正式民間交流開始於1987年,但以民間組織形式的台灣的海基會和大陸的海協會的“兩岸兩會”的正式接觸啟動於1990年代初。於是,南北朝鮮和兩岸,其分裂雙方的正式接觸和溝通時間相差約20年,兩岸開始較遲;但從溝通和協商聯繫而建立的成果或其機制的情況來看,兩岸的協商機制更為完善,而且差異非常之大。南北朝鮮之間官方或類似官方的接觸和談判,其會談次數、簽署的協議或發佈的共同聲明等絕對超過兩岸。南北朝鮮之間從1971年到2016年的45年,進行過339次的各種談判並簽署166個協議,但簽署的任何協議都沒有落實,南北朝鮮之間寫信電話都無法通的情況還在持續當中。在韓國對於南北朝鮮簽署的協議“生效”機制,在2005年《關於南北朝鮮關係發展的法律》的制定之前不太完整,雙方的166個協議當中,經過國會同意而法制化的僅為13個,2005年以後生效的僅為10個,共23個協議正式公佈而已。但是這23個在南北朝鮮的政治僵局之下也沒有適用到南北雙邊關係的機制化。

  兩岸之間的成果則不同,雖然官方的兩岸兩會僅為47次的談判,簽署的協議僅為23個,若包含《金門協議》等有關協議或附屬協議共為31個。其中《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因為台灣的“立法院”的協議監督條例的問題和反對輿論而還沒有生效之外,其餘全部生效。當然,若兩岸之間除了“兩岸兩會”和“兩岸事務首長會議”的機制之外各部門的事務性接觸若全部算的話,兩岸之間的談判和會談則不僅僅為這個資料數目。但是,這個統計為兩岸之間官方認可的正式的協商和協議的資料。兩岸之間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民間交流合作和兩岸關係的事務性、功能性的業務,這23個協議有助於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的全面性發展和制度化,以建構各行業的聯繫協商業務的機制。其成果以累計約一億兩千萬人次的人員交流,累計為十萬多個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可以證明。如經濟部門的《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為兩岸之間特殊的互惠貿易合作協議,為此建立官方業務負責單位構成的《兩岸經濟合作會議》的協商溝通機制等。

  (2)溝通協商機制

  兩岸以海基會和海協會的“兩岸兩會”為政府當局授權給予委託的民間組織,從1991年以來開始辦理交流合作業務和互相溝通聯繫,以迴避兩岸當局之間因“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之差而造成的困局。“兩岸兩會”機制的運作常規化制度化之後,2014年管理兩岸業務的主管機構,大陸的“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主任和台灣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層次的“兩岸事務首長會議”的官方業務主管之間的制度化的聯繫溝通機制也啟動成功了。另外,兩岸之間的政黨交流、城市交流、學術交流等以各種“論壇”的名義和其他形式來制度化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加上兩岸協議的聯繫協商機制等,擴大了兩岸之間多層次和多元化的溝通機制。兩岸由於“台獨”問題的爭議,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發生了停止“兩岸兩會”和其他官方協商聯繫機制的運作,陳水扁政府時期和目前蔡英文政府時期都是如此。但是,已經常態化的兩岸之間交流合作的大潮流,大陸或台灣當局的一些政治性的措施難以阻擋,有交流合作關係,就有溝通協商的機制,這就是目前兩岸之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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